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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政发〔2007〕17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苍南县优待老年人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温政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经本人申请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杆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诊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和文化宫(馆)、图书馆、展览馆(会)、科技馆(展)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免费使用所有收费公共厕所。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专业影(剧)院看电影优惠半价购票。村居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半价收取视听维护费。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凭《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镇公交车辆;60—69周岁老年人购买城镇公交月票享受半价优惠。

  五、司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于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应视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公证费全免或半免。

  六、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七、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八、《优待证》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按年度追拔, 由县老龄办负责办理,免费向老年人发放。遗失或损坏《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其制作费自负。

  九、外地老年人来本县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优待证》,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各涉老优待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优待规定的落实工作,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敬老助老教育,规范服务,切实把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老龄办负责对老年人各项优待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县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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