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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苍南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镇环境卫生状况,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各城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县城、各建制镇所在地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五条 苍南县规划建设局是全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第七条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努力实现城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八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层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负责对各镇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有改善市容环卫和爱护公共环卫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生活垃圾
第十条 凡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必须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不得擅自乱倒。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交符合有关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收集服务的单位,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置场。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按下列分工实施:
(一)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各类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居住区、工业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建设项目和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娱乐、体育、文化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水域沿岸单位、各类船舶等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者负责;
(七)屠宰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负责设置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单独存放有害特种垃圾的容器。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等设施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有密封、防蝇、防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移、拆除、损毁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后,垃圾容器应及时复位,清扫作业场地,做到车走场净。
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自动卸,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不得裸露运输。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常清洗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装运生活垃圾不得超载、吊挂,行驶途中不得飞扬、撒漏。
第十六条 对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区范围内的灵溪、龙港、钱库、宜山、金乡、桥墩、巴曹、望里、炎亭、大渔、芦浦、观美、莒溪、藻溪等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必须由各镇的环卫部门集中收集,经机械压缩后运往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统一处理。处理费由各镇人民政府负担,定期与县财政统一结算。
其它乡镇有条件的应当尽量将生活垃圾集中运往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没有条件的乡镇,生活垃圾要集中填埋,做到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街巷、广场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及垃圾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县规划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县规划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规划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规划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规划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县规划建设局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文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垃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