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16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生产自救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生产自救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生产自救若干政策
今年五号台风“海棠”,由于风力强、雨量大、影响范围广,又适逢天文大潮,形成“风、暴、潮”三碰头,对我县造成严重灾害,部分企业受淹,损失严重。为了帮助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扶持受灾企业生产自救的若干政策。
一、企业在此次灾情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损失由税务部门核实实际受灾情况后,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的直接予以减免,6万元以上的由地税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个体工商户受灾情况,由税务部门核实后,根据受灾不同程度,给予3至5个月的定额调减。
四、企业遭受台风灾害严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
五、受灾企业当年发生经营亏损的,可以在以后5年内所得税税前予以弥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