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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4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县乡两级核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核销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苍政办〔2007〕62号《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核销工作方案》随文废止。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核销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核销效率,使广大参合农民及时得到补偿核销款,根据《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在全县实行县乡两级核销结算。
第二条 各乡镇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医办),负责辖区内参合对象符合《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医药费用的受理、审核及核销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有效票据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参合对象的住院医药费用的受理、审核及核销工作;有效票据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及特殊门诊的医药费用按《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核销。
第四条 各乡镇合医办要配备专门的计算机与县合医办结报中心计算机联网,对住院医药费用的受理、审核及核销工作实行计算机信息化操作。
第五条 参合对象在参合年度内补偿核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②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医药费用正式票据原件;④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含用药明细、检查化验明细等);⑤出院记录(小结);⑥急诊病症在非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还需提供急诊医疗证明;⑦商业保险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参合对象提供住院医药费用有效票据复印件核销时,须同时出示正式票据原件,由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报送县合医办审核,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县合医办二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视为原始凭证予以结报。
第七条 参合对象的名字与其提供的有效票据上的名字确实存在个别差错的(如同音不同字),由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调查核实签字,并出具乡镇调查证明材料,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参合对象跨参合年度的住院医药费用核销时,按出院日期为准划入相应的实施年度予以补偿核销;对上年度未参合而本年度已参合且有发生跨年度住院医药费用者,其核销基数以参合年度内的住院天数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为准。
第九条 各乡镇合医办要审核以下送报材料:
1、参合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参合对象的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与参保名册是否相符,防止冒名虚报。
3、各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须在申报者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和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上签字证实。
4、对外伤病人需调查是否属于工伤、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非补偿范围项目,如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偿核销范围的,不予受理核销。
5、要用发票复印件核销的,须同时出示该发票原件以及商业保险合同。
第十条 根据审核结果,核销有效票据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的,各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核对住院有效票据与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并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受理核销程序进行操作:
1、各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按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上的项目逐一输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的医药费用金额与住院有效票据金额核对无误后,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结算,并打印《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
2、各乡镇合医办主任进行复审,并在《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审核人栏上签字。
3、各乡镇长或分管副乡镇长在《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审批人栏上签字,并由乡镇政府盖章,然后报送县合医办核销。
4、县合医办财务经办人员对有效票据金额与《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上的金额进行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县合医办主任签字及时发放核销金额。
5、结算汇总单及《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第2、3联交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带回,乡镇合医办人员要及时把结算汇总单及《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第2联交给片区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第3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参合人。
第十一条 核销有效票据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县合医办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核销程序进行操作:
1、县合医办工作人员实行分片区负责,对乡镇报送符合规定部分的医药费用核销材料进行审核,按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上的项目逐一输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的医药费用金额与住院有效票据金额核对无误后,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结算,并打印《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
2、县合医办主任进行复审,并在《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审核人栏上签字。
3、县合医办财务经办人员对有效票据金额与《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上的金额进行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发放核销金额。
4、结算汇总单及《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第2、3联交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带回,乡镇合医办人员要及时把结算汇总单及《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第2联交给片区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第3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参合人。
第十二条 参合人的核销款由县合医办直接转账汇入片区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账户,参合人凭《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合作医疗卡及身份证到片区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领取核销金额。
第十三条 片区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在收到县合医办转账汇入的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后,要严格按照《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核销结算汇总单及《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上的金额,及时向核销对象支付。
第十四条 核销对象须在《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的领款人栏上签字领款。《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报销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县合医办财务结算存档,第二联为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财务存档,第三联交核销对象。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合医办要将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核销的对象名单及享受补偿金额在各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在核销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不得将自理药品费用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或分解在其他项目中列入补偿核销范围,严禁违反《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行为,一经发现,县合医办将不予支付核销金额,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县合医办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在核销过程中如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支付出现错误的,由财务经办人负责追回多支付的核销金额,无法追回造成基金流失的,将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合医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两核销 方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