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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4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经营性国有出让土地
容积率层高控制等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经营性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层高控制等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苍南县经营性国有出让土地
容积率层高控制等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性国有出让的商业、办公和住宅用地等。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事先获得县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书面文件,方可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以及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把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条款,非经本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 严格控制容积率增幅,但允许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其标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第六条 规范超容积率的处理:
(一)县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容积率的,经技术评审会议审查,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初审同意,报县政府审批后,依据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二)容积率误差符合第五条规定,原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原出让楼面地价补交100%的出让金;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楼面地价补交100%的出让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并且容积率增幅超出第五条规定幅度的部分,应依法予以处罚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楼面地价补交200%的出让金;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楼面地价补交200%的出让金。
第七条 合理控制建筑层高
(一)住宅建筑。当层高≥3.6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当层高≥4.6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跃层式住宅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当层高≥4.0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大、中型会议室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但层高不得超过5.0米。门厅、中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当层高≥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1.5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同一平面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用房(超市、大型商场、酒店等功能集中的商业用房)可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门厅、中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在设计时建筑底层布置的架空层层高必须≥3.5米,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八条 地下室内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以出售,地上停车泊位不能出售,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须知中应予以明确。具体停车泊位数量以县房管部门实测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苍政发〔2004〕94号文件废止。本规定出台前已通过设计方案技术评审,并已核发审核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项目,仍按苍政发〔2004〕9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