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苍南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积极鼓励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小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应专款专用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相关费用,应有利于调动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拓展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我县广大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省、县财政按照《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拨付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资金账户管理
各银行获取的补偿资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一)获得补偿资金的各银行,应开立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直接划入该账户。
(二)为了便于集中管理,统一开设苍南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集中专户。各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到帐后,各自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入集中专户。进入集中专户的补偿资金仍归各银行所有。
(三)各银行由于自身原因,补偿资金不能集中于专户管理的,县财政原则上不予配套补偿。
第五条 资金用途
(一)补偿资金首先用于核销银行各自的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当年补偿资金不足以核销贷款损失的,由各银行上年结余补偿资金追加补偿。
(二)小企业以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发生风险损失时,担保机构赔偿后,贷款银行应以当年补偿资金补偿该担保机构赔偿部分的20%。
(三)当年补偿资金用于前两款的损失补偿后,结余部分70%可以用于拓展小企业贷款费用和风险拨备,剩余部分滚入下年使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程序
(一)各银行向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考核小组提出补偿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提供小企业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额度证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的认定标准为贷款五级分类中后两类(可疑、损失)。
(二)由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考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资金使用额度。各银行凭考核小组下达的资金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从集中专户中提取资金进行补偿或支付费用。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后又收回的贷款,资金重新划入补偿资金集中专户。
(三)对资金使用一年审核一次,原则上在11月份办结。
第七条 资金的监督
(一)由县经贸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组成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考核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二)苍南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集中专户具体操作及日常管理职能由人民银行负责。
(三)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当年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考核小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苍南县小企业贷款补偿资金使用额度通知书
主题词:金融 贷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小企业贷款补偿资金
使用额度通知书
年 月 日 编号: | |||||||||
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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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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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额度 | 人民币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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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可用余额 | 人民币 |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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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资金使用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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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经贸局意见(盖章) | 人行意见(盖章) | ||||||||
时间: 年 月 日 | 时间: 年 月 日 | ||||||||
财政局意见(盖章) | 银监办意见(盖章) | ||||||||
时间: 年 月 日 | 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