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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台风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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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政办〔2009〕15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持台风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扶持台风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今年第8号台风“莫拉克”给我县带来的百年一遇的降水量,全县部分工商企业受淹、大面积厂房设备受损,损失严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特制定扶持受灾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鉴于受灾企业产成品、原材料需大幅减价处理,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在此次灾情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损失由税务部门核实实际受灾情况后,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下的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县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实行税收定额征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灾情况,由税务部门核实后,据实调整其受灾当期的征税定额。

  五、对此次台风中受灾、损失重大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县重点商贸企业,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受灾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六、企业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损失)造成非正常损失,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及实际发生已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六、企业建筑倒塌重建、维修,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主题词:财政  税源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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