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1〕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温政办〔2011〕17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温州市市级工贸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平台打造,重点推进生态市建设工作,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奖励、补助、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市区塘河水环境的研究、监测、修复,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补助标准核定的专项资金总量超过当年资金总量的,按统一的比例折减补助额。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总投资为权威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数或经当地生态办审核纳入年度生态创建计划的投资概算数。
第六条 各项生态市建设奖励资金是以奖代补资金,应专项用于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奖励。
1.对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的给予奖励。
2.对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3.对通过国家、省级生态创建复查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
4.对通过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年度核查的项目给予奖励。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项目由市生态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5.对通过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的给予奖励。
(二)项目补助。
1.生态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建设规划和各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市级和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工程项目。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市区塘河水环境的研究、监测、修复等方面的试验示范项目。
(三)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绿色系列创建、生态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章奖励补助标准
第八条工作奖励标准。
(一)对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40万元,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30万元,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