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12〕23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500千伏苍南电厂-南雁
双回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500千伏苍南电厂-南雁双回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苍南县500千伏苍南电厂-南雁
双回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我县500千伏苍南电厂-南雁双回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500千伏苍南电厂-南雁双回输电线路工程。
二、电网建设工程的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
三、输电线路的铁塔建设期间影响土地使用的,予以补偿。
(一)铁塔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补偿金额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
知(苍政发〔2012〕158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其他:1.铁塔开挖用地,山区3500元/亩,水田8000元/亩;2.临时借用地(堆土、堆放塔材、施工器具),山区2500元/亩,水田6000元/亩。
以上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均不包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
青苗根据“有苗补偿、无苗无偿、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按实际损失补偿。凡属补偿的,一律先登记,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损失面积、品种、产量、数量予以核定,由建设业主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一)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二)其他树木及花卉参照《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植物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予以补偿。
五、线路走廊房屋搬迁补偿
(一)本工程房屋搬迁范围为线路两侧边导线垂直投影线外扩
(二)房屋搬迁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补偿费用由电力部门负责出资。
(三)房屋搬迁安置参照《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规定执行,考虑到本工程被搬迁房屋分布零散,难以集中安置联建公寓或住宅,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四)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六、其他补偿
1.采石矿及其他爆炸危险设施的关停(搬迁)补偿。在高压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尚在开采许可证期限时间内的石矿,应予以关停(搬迁),经评估价值后予以补偿。其他爆炸危险设施可参照执行。
2.三线迁移补偿。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架空线(地埋管线)和设施的迁移,按产权单位评估的成本价给予补偿。若提高线路(埋管)和设施迁移建设标准,其增加部分费用由其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3.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坟墓、养殖鱼塘、水渠、机耕路等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
七、输电线路建设穿越林区需砍伐林木形成架线通道的,输电塔基建设需占用林地的,须事先征得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线路建设业主付给林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
八、输电线路新建、扩建的规划、计划需按程序审批。电力部门应将规划、计划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与住建部门共同划定保护区域。住建、林业、国土等部门在输电线路通道及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定点、植树造林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事先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输电线路沿线各乡镇政府应全力支持工程建设,落实专人负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政策处理工作。公安、住建、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协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附表:1.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2.林木补偿标准;
3.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