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根据“集中办理、充分授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五个凡是”的原则,以强化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为依托,以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为抓手,以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突出抓好审批事项清理、审批行为规范、市民中心建设、审批效能督查四个重点环节,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公开办事流程
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一律予以取消,重复审批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归并或取消。重点围绕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设立审批,最大限度地压减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审批事项备案公示制度,凡新增审批事项未经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管办)备案公示的,一律不得擅自实施。其中新设县一级审批事项的,必须经县审管办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发文方可实施。未经县审管办备案公示事项擅自实施审批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规范部门内部审批流程。按照“精简效能、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要求,梳理办理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界定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和时限要求,做到岗位职责落实、审批权限明确、时限要求具体、权力运行透明。充分落实窗口授权,推行审核合一和一审一核制,把纳入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按照“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要求,以县审管办公布的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表为标准,明确审批权限,公布条件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随意性。公开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具体条件、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准入或不予批准的,要制定出项目明细目录和具体规定,并公开公示告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受理或拒绝审批。
二、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减少程序和环节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四个一”审批新流程实施办法,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全程推行联合审批和后置部门提前介入等新审批方式,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健全和完善联合审批制度,严格实行超时默许制和缺席默认制,对于无故超时或缺席的,视为已通过审批,并由县审管办开具行政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启动下阶段审批。严格执行责任倒查机制,严查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
继续完善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技术审查与审批决定相对分离的运行机制,由县住建局牵头主持,县审管办组织召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联合竣工验收全面实施后,相关部门(单位)未经县审管办同意不得再组织单项验收。县监察局和县审管办参与联合验收的监督工作,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不力或抵制拖延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施行“一表通”、多证联办等审批方式。将企业设立、变更所涉及到的各类申请表格,整合成一张表格,实行一个窗口录入,达到“一表登记、信息共享、同步启动、并联审批”的效果;按照“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统一发证”的要求,将群众和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许可等集中到一个窗口办理;积极创造条件试行房地证契税证联办制。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健全便民服务体系
加快市民中心服务场所建设。建立市民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建设标准环境,形成配套统一的服务设施标准、窗口设置标准、服务中心文化建设标准,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舒适的办事环境。各部门要把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建设作为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服务中心、分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充分的经费保障;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工作人员进驻服务中心窗口,及时为窗口配备相关办公设施,落实相关待遇。
建立审批事项、审批服务、审批管理三位一体的标准化体系。各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科(股)成建制进驻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的行政服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模式,真正达到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制定审批事项集中和授权的标准,按照“未进例外”的原则,所有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公共事业单位的服务事项均应进驻服务中心,按照窗口首席代表制度充分授权窗口办理(受理),全面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则上所有事项由审批科长审批。严格执行首次办理预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审批案卷内审件管理制度,加强对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各部门在服务中心审批事项集中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建设三级联动的审批服务网络。按照统一规范、高效便捷、服务优良的要求,大力推进中心镇(功能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落实便民中心的机构编制、承接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健全便民中心的服务功能,形成服务中心和中心镇(功能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三级审批服务网络,真正达到“凡是老百姓的事都在社区办;凡是企业的事都在中心镇(功能区)办;凡是老百姓在社区和企业在中心镇(功能区)办不了的,都由社区和中心镇(功能区)代办;凡是哪一级投资的事项由哪一级审批;凡是哪个部门不放权的,违背前几条原则的,就把部门领导派到下面去办”的原则要求。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加快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步伐,促进行政审批更加便捷高效。各部门要不断推进机制和工作创新,加快建立与网上审批相适应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凡是符合网上受理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都要通过网上办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信息数据,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行政审批信息数据库,向其他审批部门和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实现资源共享,方便企业和群众免费查询。加大在线查询监督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各部门要按照规范透明的要求,实时公开审批服务办件的办理进度,方便服务对象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审批中介机构对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制度,规范为投资项目审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委托招标中介机构时,应选择服务评价结果靠前的中介机构进行投标。建立清退机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或考评不合格的,将依法限制进入我县开展中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投标。
五、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中心管理水平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审批管理部门行政机构设置,县监察局、县审管办要在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协调审批关系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县审管办的工作,严格执行审批事项进驻服务中心及向窗口授权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审批制度改革措施。
加大考核力度。围绕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继续完善以百分制考核为内容、以办件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考核为标准、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的客观评价体系,强化对进驻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服务工作的考核。按照全县经济发展目标要求,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对窗口办件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开展社会各界对窗口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形成以行政审批服务评价为主导的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和“三级联评”活动评议的重要内容。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服务中心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实行窗口工作人员淘汰退换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不适合窗口工作或有违纪行为,服务中心可以退回派出单位。在服务中心提出换人要求后,派出单位必须及时提出调换人选,报服务中心考察审定。建立部门后备干部到窗口培养锻炼与干部提拔任用挂钩机制,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视作基层锻炼经历计入个人档案,并将其在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县监察局要认真受理行政审批投诉,对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定期会同县审管办开展行政审批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加强对服务中心大厅的监督,严格审批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社会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审批机构监督、窗口自我监督等多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要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和破坏软环境建设的行为,以及拒不按要求将审批服务事项纳入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或实行“体外循环”的单位(窗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和改善对各分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管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关于公布苍南县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月审批法联合办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关于印发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一月审批法联合办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企业登记一周审批法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5.关于印发工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一周验收法联合验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6.关于调整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港行政审批服
务中心部门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7.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8.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评价办法
(试行)
9.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部门审批职能整合归并的实施方
案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公布苍南县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目录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县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县政府决定,对清理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554项行政审批事项(含初审)予以保留。现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要本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港审批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受理),其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表,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审管办负责统一发布。
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县人行、县国税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县审管办备案后由其自行公布。
三、凡是没有列入本次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再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实施审批。省、市级下放或委托的审批事项增列为县级部门事项。
四、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规范有新规定的,须按程序报批公布。
苍南县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目录
(一)苍南县民宗局 |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
1.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 2.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初审) 3.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初审) 4.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初审) 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6.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7.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
1.民族、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2.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审批(初审) |
3.民族、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4.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5.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备案 6.宗教教职人员省内跨县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二)苍南县旅游局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2.风景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及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审核 3.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审核 4.旅行社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分社的备案 5.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备案 (三)苍南县安监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授权)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核发(含初审)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登记备案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5.重大危险源备案 6.应急预案登记备案 |
(四)苍南县气象局 |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许可(授权) |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授权) |
4.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 |
5.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核准 |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
1.防雷装置年检 |
2.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
(五)苍南县体育局 |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3.体育社团的设立 |
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 |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
1.三级运动员资格审批 |
2.三级裁判员资格审批 |
3.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4.游泳场所备案 |
(六)苍南县人防办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3.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4.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5.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七)苍南县盐务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八)苍南县烟草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
(九)苍南县司法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注销的核准(初审)
2.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初审)
保留事项(非许可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2.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核准
(十)苍南县林业局 |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
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4.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 5.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6.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7.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省重点委托,国家重点保护以上初审) 8.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省重点委托,国家一级、二级初审) 9.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省重点委托,国家一级、二级初审) 10.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省重点委托,国家重点保护以上初审) 11.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核发 1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3.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14.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发 |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林权登记 |
(十一)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渔业捕捞许可(含初审)
2.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3.渔业船舶登记
4.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5.渔港水域内除污及排污许可
6.渔港区域危险货物装卸许可
7.渔港区域施工作业许可
8.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许可
9.渔用航标审批
10.渔业辅助船舶新建、改造购置许可(含初审)
11.增殖放流许可
12.海域使用许可
13.县内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
1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
15.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16.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7.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18.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19.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20.水产养殖证核发
2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22.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定
23.渔业船舶重要船用产品检验许可
24.渔业船舶检验许可
25.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26.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27.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特许(初审)
28.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初审)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年检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初审
3.海洋捕捞渔船买卖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海洋捕捞渔船买卖船网工具指标转入许可
5.渔业船舶船名核准
(十二)苍南县农业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种子以外的其它农作物种子)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除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种子以外的其它农作物种子)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4.农药经营许可
5.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6.兽药经营许可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8.动物诊疗许可
9.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10.生鲜乳收购许可
11.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2.植物产地检疫证明核发
13.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明核发
14.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
1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委托)
2.标准农田易位预审审查
3.基本农田征用、补划质量审查
4.外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备案
5.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单位和种子委托代销单位的备案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
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
(十三)苍南县环保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3.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排污许可证核发
6.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十四)苍南县水利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取水许可
4.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占用水域审批)
5.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6.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8.围垦河道审核
9.入河排污口审核
10.河道采砂许可
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2.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审批
1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14.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15.海塘、堤坝兼作公路审批
16.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8.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19.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核准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21.水利基建项目初设计文件审批
22.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2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4.滩涂围垦项目审批(七十公顷以下)
25.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
26.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无等级海塘)
27.海塘开缺或新建闸门审核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核备
3.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核备
4.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核定
(十五)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批
3.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4.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备案
5.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邀请招标方式审查
(十六)苍南县公路管理段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
1.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
2.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
3.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
4.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8.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利用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9.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
10.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1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
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危房原拆原建 |
(十七)苍南县公路运输管理稽征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
1.客运经营许可 |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
3.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6.出租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
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登记 |
2.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注销登记 |
3.道路运输证 |
4.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 |
5.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企业更名、地址变更、变更法人代表 |
6.客、货运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备案 |
7.客运包车回程载客备案 |
8.客运车辆、货物运输车辆、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
9.客运车辆更新、更换备案 |
1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 |
11.《道路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补发 |
12.《从业资格证》补办、换证 |
(十八)苍南县药监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含换证、变更、注销)(委托) 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核发、换证、变更(委托) 3.执业药师注册(委托)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委托) 5.餐饮服务许可 (十九)苍南县民政局 |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修改核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修改核准
4.兴建经营性公墓、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初审)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
2.华侨坟墓保留(初审)
3.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初审)
4.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审批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6.婚姻登记
7.收养登记
8.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审批
(二十)苍南县工商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3.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4.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6.户外广告登记
7.企业名称登记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9.企业集团登记(组建、变更、注销)
10.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更、注销)
11.市场名称登记
12.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
(二十一)苍南县卫生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4.护士执业注册(初审)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委托初审)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9.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10.医师执业注册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初审)
2.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3.设置医疗机构备案(限单位内部服务)
4.医师离岗备案
5.义诊活动备案
(二十二)苍南县质监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4.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委托)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委托)
7.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转让登记(委托)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委托)
(二十三)苍南县经信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节能审查
2.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3.工商行业社团组建登记审查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审批(初审)
(二十四)苍南县人力社保局 |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3.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7.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
3.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申报 |
4.慢性疾病认定 |
5.集体合同审查 (工资协议审查) |
6.职业培训机构结业证书核发 |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减免税的审核 |
8.参保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丧葬费、抚恤费核定 |
9.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
10.失业保险登记 |
11.社会保险登记 |
12.劳动合同备案 |
13.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 |
14.《社会保险证》验证、换证 15.职业介绍机构年检 |
16.医保年度内有疗程限制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备案 |
17.工伤认定 18.特殊病种认定 19.个人缴费工资调整核准 20.本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审批 21.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审批和一次性支付核定 22.基本养老金计发审核 23.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准 24.转外地就医核准 25 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审核 26.医疗费用报销审核 27.单位、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 28.改制企业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救助金审核 29.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审核 30.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清算审核 31.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3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 33.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审核 34.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35.供养人员供养条件及供养核定 36.单位欠缴个人补缴核定 37.新增失业参保人员核定 38.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核准(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39.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准 40.苍南县被征地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审批 41.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审批 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 43.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备案 44.特殊病种门诊的就医审核 |
(二十五)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 2.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 3.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核准 4.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缴存登记 5.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
(二十六)苍南县住建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6.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许可(三、四等测量标志) 7.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8.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含综合经营、供应经营、机动车加气经营) 9.城市排水许可 10.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2.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3.市政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授权) 1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三级)(授权) 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授权) 16.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授权) 17.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18.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审批 19.地图的审批(地图展示、登载)(授权) 20.工程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21.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批 2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23.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2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2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6.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7.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总平面图审定) |
3.出具规划条件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5.外地企业(施工、监理机构)进苍备案
6.外省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合作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备案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9.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1.测绘项目实施前备案
12.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绘资料备案
13.地图样图(地图产品样品)备案
14.建设工程验线
15.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修工程)
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1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核
18.建筑工程材料备案
19.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0.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备案
21.招标申请备案
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
23.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24.房屋登记
25.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7.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28.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29.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备案
30.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备案
31.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结果备案
32.业主委员会备案
33.房屋权属证遗失、损毁补证登记
34.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35.房屋安全鉴定
3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审核
(二十七)苍南县教育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初审)
2.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3.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5.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十八)苍南县文广新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委托)
2.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零售单位本级,批发单位委托初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的审批(委托初审)
5.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6.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延续、变更的审批(授权)
7.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
8.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9.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10.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审批(委托初审)
1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12.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1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委托初审)
14.设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授权)
15.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1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1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作业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18.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
19.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许可
20.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
2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许可
22.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23.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授权)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委托)
2.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委托)
3.图书型内部资料性的审批(委托初审)
4.企业报型内部资料开办的审批(委托初审)
5.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备案
6.出版物出租单位的备案
7.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的备案
8.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9.出版物发行企业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备案
10.出版物发行单位在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备案
11.举办同一演出项目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
12.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备案
13.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14.个体演员备案
15.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6.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17.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
18.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19.出版物零售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20.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2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
22.《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
2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
24.《电影放映许可证》年度核验
25.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查
26.文化类社会团体年检审查
(二十九)苍南县公安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委托初审)
2.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委托初审)
3.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委托初审)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委托初审)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委托初审)
6.台湾居民定居证(委托初审)
7.华侨回国定居证(委托初审)
8.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10.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11.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12.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委托)
1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1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1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6.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17.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9.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0.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3.《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24.《出海船民证》核发
25.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26.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2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8.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29.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0.机动车登记
31.驾驶证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2.户口登记(含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恢复和其他登记)
3.户口证件办理
4.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5.港澳商务单位网上备案
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用户备案
7.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定居落户
(三十)苍南县商务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3.加工贸易审批
(三十一)苍南县发改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
4.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核发
(三十二)苍南县统计局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统计单位登记
(三十三)苍南县财政地税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2.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税费基金优惠
2.征收方式变更审批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
4.契税减免审批
5.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6.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
7.房产税源登记
8.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
9.车船税税源登记
10.延期申报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
11.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
12.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设立和注销)
13.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
14.税务登记(含变更、注销)
15.延期申报税款申请核准
16.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17.停业、复业登记
18.扣缴税款登记
19.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外来经营证明单报验登记
20.销售不动产、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21.《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
2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及变更
2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调出
24.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25.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27.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
(三十四)苍南县计生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再生育审批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初审)
(三十五)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采矿权许可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4.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5.临时用地审批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报批
2.土地登记
3.个人房屋拆建报批
(三十六)苍南县残联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残疾人证
(三十七)苍南县科技局
保留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三十八)温州市港航局苍南县分局
保留事项(许可事项)
1.涉航建筑物许可(初审)
2.港口经营许可
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码头建设项目启用验收) (初审)
5.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许可(初审)
6.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初审)
7.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初审)
8.内河专用航标许可(初审)
9.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初审)
10.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许可(初审)
1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初审)
12.断航施工许可(初审)
13.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初审)
保留事项(非政许可审批事项)
1.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的审查(初审)
2.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初审)
3.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初审)
4.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审批(初审)
5.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人或办公地点报备(初审)
6.港口安全评价报备(初审)
7.港口经营人变更或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的报备(初审)
8.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预案的报备(初审)
9.国内船舶管理服务业初审(初审)
10.过船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查(初审)
11.永久性拦河闸坝方案审查(初审)
附件2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月审批法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详见苍政办发〔2011〕74号)
附件3
关于印发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一月审批法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详见苍政办发〔2011〕73号)
附件4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一周审批法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详见苍政办发〔2011〕71号)
附件5
关于印发工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一周验收法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详见苍政办发〔2011〕72号)
附件6
关于调整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港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部门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完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构建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2010〕13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龙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项目进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把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和办理,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是贯彻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统一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把应进而未进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抓紧做好入驻服务中心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详见附表1)。
二、加强窗口的授权,提高行政效能
各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成建制进驻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的行政服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模式,真正达到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审批职能归并尚未到位的部门要抓紧完成职能归并任务;已建立行政审批科(股),审批事项还没有向一个职能科(股)室集中的,要严格按要求把审批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科(股);审批职能已整合归并的部门,要成建制进驻服务中心。因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经县审管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设立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
须成建制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龙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计生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地税局、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民宗局、县旅游局、县国税局、县体育局、县教育局、县统计局、县烟草局、县盐务局、县卫生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局、县交通局、港航分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人民银行、县残联、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苍南分中心。
附表1
应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或龙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事项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县 民 宗 局 | 1.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 | |
2.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初审) | | |
3.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初审) | | |
4.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初审) | | |
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 | |
6.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 | |
7.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 | |
8.民族、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 |
9.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审批(初审) | | |
10.民族、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 |
11.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 |
1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备案 | | |
13.宗教教职人员省内跨县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 | |
县 旅 游 局 | 1.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 |
2.风景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及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审核 | | |
3.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审核 | | |
4.旅行社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分社的备案 | | |
5.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备案 | | |
县 安 监 局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 |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 | |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 | |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核发 | | |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