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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区县级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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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区县级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区

县级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区初验,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区鼓励实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模式,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拆旧区权属、测绘定界图纸(地类以“二调”为准)、相关规划后以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对复垦指标进行台账式管理,实行“先复垦、后挂钩”,整治面积不限。同时,鼓励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内村居成熟的零星成熟地块联合集中整治,分别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前报土地整治立项,相关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中介机构由乡镇自行委托。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区验收由乡镇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认定。乡镇自验、县级初验的依据为复垦方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期复垦、分期验收,原则上不超过2期。乡镇自验、县级初验应成立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发改、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组。

  第四条鼓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业主自行组织拆旧区复垦。复垦区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县级初验申请,并提交初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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