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价检〔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经研究,现就“一件事”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和明码标价报备的流程明确如下:
一、材料受理。开发企业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和明码标价报备所需材料(重复材料仅需提供一份)一起提交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