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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撤销甲胺磷等农药部分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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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撤销甲胺磷等农药部分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6-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 

      2003年4月30日农业部发布了第274号公告,决定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并要求强化杀鼠剂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公告精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和丁酰肼产品的登记 1、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销122个甲胺磷混配制剂、216个甲基对硫磷混配制剂、93个久效磷混配制剂、25个对硫磷混配制剂、1个磷胺混配制剂,共计321家企业的457个产品的登记(见附件1);并且,自2003年4月30日起,不再批准这些产品的续展登记。 2、自2003年4月30日起,撤销现有2家企业的2个丁酰肼产品在花生上的登记(见附件2)。

        二、停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单剂和杀鼠剂分装产品的续展登记 1、自2003年4月30日起,停止续展临时登记有效期累计超过4年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单剂的产品登记。 2、停止续展现有4家企业的4个杀鼠剂产品的分装登记(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1、请各省所及时将本通知及撤销登记产品名单通知到本辖区内的相关农药生产企业。 2、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在2004年1月31日前,将被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交回我所。其中,农药临时登记有效期已续展至2004年1月1日后的产品,于2003年7月1日前将登记证寄回我所,办理更改有效期手续(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 3、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将临时登记有效期满或超过4年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单剂的登记证在现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以内交回我所。 4、已取得在花生作物上登记的丁酰肼产品生产企业,在2003年6月1日前将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寄回我所。 5、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将杀鼠剂分装登记证在到期后一个月以内交回我所。

       请各省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公告》的落实,确保在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的销售和使用的规定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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