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4]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同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物价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60元。提高后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定期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以上对象提高后的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至2004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各乡镇,并相应追加各乡镇2004年度“抚恤”支出预算指标(具体数额见附件三),同时也相应追加“代理报帐制”试点乡镇党政办2004年度“抚恤”支出预算指标。各乡镇于10月10日前造册发放完毕并报送县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四、这次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乡镇务必要将资金落实到位,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经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物价补贴标准表
2、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3、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追加分配表
苍 南 县 民 政 局
苍 南 县 财 政 局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