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计价[2005]17号
关于渔寮景区旅游活动服务项目及器具出租收费标准的复函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渔寮景区旅游活动服务项目及器具出租收费标准的函》(苍景旅[2005]24号)悉。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在渔寮景区开展旅游活动器具出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项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旅客可以和经营者在附表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经营者不准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各经营者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及其它应标示的内容。
三、县物价局《关于景区旅游活动部分器具出租价格的批复》(苍价[200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渔寮景区旅游活动器具出租价格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收费 旅游 复函
苍南县发展计划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