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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计价[2005]031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发展计划局价格监测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价格监测点: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2003]1号令《价格监测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价监(2004)2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特制定苍南县发展计划局价格监测工作制度。
一、价格监测职责与基本任务
1、县价格监测职能部门要围绕全县经济工作大局和价格工作中心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加大价格监测分析力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预测、预警建议,实现为政府提供价格决策依据、为社会提供公共价格信息服务、为提高管理科学性做好信息储备三大功能。具体承担以下五方面任务:
①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②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③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④负责本级价格监测点、监测品种的布置调整和监测人员培训、督查等工作。
⑤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给的其它各项价格监测任务。
2、各业务科室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对影响较大的重大调价项目或专项检查情况,由相关科室负责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并形成文字材料。政务信息和带有综合性的年度价格分析,应由相关科室负责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的搜集、整理。
二、价格监测程序与方法
价格监测具体程序分数据的采集、催报、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各环节均实行专人负责。
1、数据采集: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减少监测调查事项。实行派员实地采集与定点单位上报采集相结合的制度。特殊时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要派员实地采集数据,必须由数据采集人员在价格监测数据采集点采集数据,并准确无误地制作价格监测数据采集记录。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格的,要督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依据交易资料或价格台帐及时上报,并作好备查记录。
2、催报审核:由价格监测人员在规定上报之日,对未上报价格监测数据的单位和数据采集人员进行电话催报。价格监测人员应加强监测数据审核,建立内部审查复核制度。价格监测人员应将实地采集和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数据对照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认真复核,存在疑问的应责成数据采集人员或定点单位立即核实后重新确定。
3、汇总分析:由价格监测人员在规定上报之日,将需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录入电脑,并对各报表数据进行逐项核对。做好定期分析和情况反映,定期分析由价格监测人员于每月底,结合本地经济形势,对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
4、报送发布:按省、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做好价格监测数据和监测分析材料的报送发布工作。上报价格监测数据时,须由责任人签名,并经价格监测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价格监测专用软件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价格监测分析材料和重要时期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监测数据,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材料对外发布统一由价格监测职能科室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5、存档及其它:由价格监测职能科室对各类价格监测报表、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分门别类的建档,并妥善保管以便查阅和利用。要做好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格数据质量的监督;每季度对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始台帐进行一次核查,并对当期上报数据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监测定点单位上报价格与执行价格一致。
三、考核与评比
根据省物价局浙价监[2004]26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结合采价数据的质量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四、本工作制度自2005年3月18日起执行。
苍南县发展计划局
2005年3月15日
主题词:印发 价格监测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