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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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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交〔2005〕112号       

   

苍南县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路段、港航分局、县硬办、康庄办、各施工单位: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凡是在苍南县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等有关活动时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均适用于本预案。

  第三条  各公路建设业主(指挥部)、养护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同时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事故处置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一旦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要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原则,及时、迅速、有序、有效地积极组织人员投入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同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各主管单位报告;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局主管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协助事故处理并按事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公路建设处或养护处。

  第六条  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一)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县局领导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调处。

  (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直报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同时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局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到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分别向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补报或续报,同时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安全办公室。

  第七条  事故报告(报省厅和省公路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险情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车船号码(设施名称)、所有人及经营人]、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险情及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三)险情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险情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险情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和问题;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县局参与配合重大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

  县局和公路安办的业务负责人在接到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局、市公路处、局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局领导报告。按照业务和责任的分工,视情派员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尽快了解、掌握情况,并将事故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

  公路安办负责人接到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局安办和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分管安全的局领导报告;分管安全的局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主管领导和市局、省厅领导报告,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指分管安全、业务的局领导)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并由局领导带队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在接到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会(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上报电话:局领导手机和省厅:0571-87813830),立即通知业务科室负责人,并向局领导报告(后续程序按前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调查工作,要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于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将由县局给予通报,对于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将由省公路安全办公室予以全省通报。

  第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苍 南 县 交 通 局

  二○○五年十月廿四日 

  主题词:公路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安办、市交通局、市公路处                    

  苍南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4日印发

苍南县78省道改建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施工单位: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凡是在78省道各标段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活动时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均适用于本预案。

  第三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同时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事故处置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一旦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要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原则,及时、迅速、有序、有效地积极组织人员投入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同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各主管单位报告;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协助事故处理并按事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公路建设处或养护处。

  第六条  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一)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指挥部领导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调处。

  (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交通局,同时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分别向县局直至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补报或续报,同时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安全办公室。

  第七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险情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车辆机械号码(设施名称)、所有人及经营人]、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险情及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三)险情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险情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险情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和问题;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指挥部参与配合重大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

  项目部业务负责人在接到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局、指挥部分管安全的领导报告。指挥部负责人按照业务和责任的分工,视情派员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尽快了解、掌握情况,并将事故情况报县、市局备案。

  (二)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和县交通局安办领导、分管安全的局领导报告;指挥部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主管领导和市局、省厅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指分管安全、业务的领导)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并由指挥部领导带队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项目部值班人员在接到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会(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上报电话:指挥部领导、局领导手机和省厅:0571-87813830),立即通知业务科室负责人。

  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调查工作,要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于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将由县局给予通报,对于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将由省公路安全办公室予以全省通报。

  第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五年十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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