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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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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低保对象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现根据《苍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就我县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

  1、低保对象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

  2、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社区及村范围内的保洁、护绿、保安等工作。

  3、低保对象每月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时间由各乡镇按其月领取的救助金自行决定。因身体状况原因不能参加的,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证明。

  4、建立公益性服务考勤登记管理制度。村(居)委会是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的组织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参加公益性服务的情况做好考勤登记,并作为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之一。

  5、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性服务的,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函告县民政部门停发或减发其当月保障金。

  二、建立低保家访制度。

  1、各村(居)委会至少每季度一次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进行家访,详细了解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及收入情况,及时解决低保家庭的困难。

  2、每次家访低保对象要做好家访记录。

  三、低保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低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自06年元月开始,有设立金融机构的乡镇要在指定的一家金融机构建立低保对象个人银行帐户,由该金融机构给予代发,保证低保资金及明、准确、足额发放。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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