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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苍南县教育局
苍发改价[2005]28号
关于开设信息技术课未达到规定标准所收取的部分杂费必须进行清退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浙江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05]231号)文件精神,我县开展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学校未达到规定标准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向每生收取每学期20元杂费。为了严肃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政策,根据苍南县教育局、苍南县发展计划局、苍南县财政局《关于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苍教计[2004]87号)的规定: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或虽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但计算机配备未达到15:1(即平均每15名学生配备一台)的学校,杂费标准应扣减每学期20元。各中小学校有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未达到标准并向每生收取每学期20元的杂费的,必须在2005年12月5日前予以清退。届时,将组织力量进行督查,对没有清退的学校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 清退 部分杂费 通知
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