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妥善解决知青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知青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以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我县知青(年龄界定日期为通知执行日期),现可按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男满60周岁享受养老待遇,女满50周岁享受待遇,但女满40周岁以上参保的满55周岁享受养老待遇,享受待遇时必须缴纳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保险年限。
三、符合第一条年龄规定的知青,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可自愿申请。申请标准以补缴标准389.50元/月的50%由个人缴纳,其余50%由县财政给予补足。知青按工龄年限进行补缴后,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申请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92年以来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245元/月缴纳。
四、以上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适用于在2006年6月底前来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县知青。2006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知青,按参保当年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