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 县 财 政 局
苍发改价[2006]11号
关于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6]17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强制戒毒费标准:三个月4500元(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卫生消毒费、检查治疗费、监护费、戒毒药品费、戒毒辅助药品材料费等)。戒毒期超过三个月的,每延长一天,加收30元。
二、收容教育生活费标准:每天7元(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等)。
三、行政监管场所在收费前应向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关于被拘留 人员收费标准的批复》(苍价[2001]119号)、县物价局、县财政
局《关于苍南县强制戒毒所收费标准的批复》(苍价[1999]134号、苍财综[1999]47号)文件同时废止。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收费 公安 通知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