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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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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 县 财 政 局

苍发改价[2006]11号

关于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6]17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强制戒毒费标准:三个月4500元(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卫生消毒费、检查治疗费、监护费、戒毒药品费、戒毒辅助药品材料费等)。戒毒期超过三个月的,每延长一天,加收30元。

   二、收容教育生活费标准:每天7元(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等)。

   三、行政监管场所在收费前应向价格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关于被拘留 人员收费标准的批复》(苍价[2001]119号)、县物价局、县财政

  局《关于苍南县强制戒毒所收费标准的批复》(苍价[1999]134号、苍财综[1999]47号)文件同时废止。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收费 公安 通知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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