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根据我县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现就执行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理比例的确定:
1、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国产品先由个人自理20%,合资和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理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的限额规定支付。
2、《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自理比例在5-10%及10-15%的,我县参保人员自理比例为10%,在10-20% 及20-30%的,我县为20%,在30-40%及30-50%的,我县确定为40%。
二、关于床位费的支付标准:
1、参保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入住普通病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床位费支付限额为25元/日,低于标准按实支付,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2、参保人员入住中心监护病房的,自入住之日起14日内的床位费及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4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必须先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经核准后方可入住。一个疾病的康复治疗90天以内符合规定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超过90天的康复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
四、食管和直肠吻合术使用吻合器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他部位手术使用吻合器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植入人工晶体,根据材料国产、进口不同,先由个人自理部分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一枚晶体最高限额为2000元。
六、以上涉及个人自理部分规定,不适用于离休人员,但限额、限疗程及限部位的规定同样适用。
七、本通知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