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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贷款卡年审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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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贷款卡年审的通知

  农发行苍南信贷组、县各国有商业银行及分理处、温州市商业银行苍南支行、县联社及下属信用社:

  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和人行温州市中支统一部署,决定开展我县2005年度贷款卡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05年底前已领取贷款卡的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卡除外)。

  二、年审时间、地点

  1、贷款卡年审工作从2006年6月15日开始至7月31日止。

  2、贷款卡年审初审点设在借款人的基本账户行、社。

  3、贷款卡年审终审点设在人民银行苍南县支行二楼营业厅。

  三、年审内容

  1、审核借款人基本概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在系统中进行完善和补充;

  2、审核借款人名称、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注册资金、注册号、组织形式等变更情况,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更新;

  3、审核借款人各项信贷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重点审核借款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中各类信贷业务信息与系统查询信息是否相一致;

  4、审核借款人财务信息,并录入2005年年报数据;

  5、审核借款人是否违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年审方法

  先由各行、社初审合格,并正确、完整地录入相关数据,签署初审意见后,送人行年审点终审。

  五、年审操作流程

  1、借款人收到年审通知书后,凭贷款卡到基本账户行、社领取《贷款卡年审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2、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携下列材料到基本账户行、社进行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企业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5年度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上级法人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授权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正本及复印件;其他借款人(自然人除外)需提供上级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账户行、社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企业章程复印件,若出资单位(人)有变更,还须提供新出资单位(人)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

  (6)借款人2005年度和办理年审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填写完整的《贷款卡年审报告书》;

  (8)借款人贷款卡。

  (9)申请贷款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纸复印。

  3、基本账户行、社初审内容。

  (1)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经过2005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并合格;如不合格,退还资料,待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后再办理贷款卡初审;

  (2)核对借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码证号和贷款卡编号是否与《年审报告书》所填内容、所盖印章、所附身份证件完全一致,借款人性质划定是否正确;

  (3)审核《年审报告书》中借款人概况是否填写真实、完整,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证件有效期栏所填列的到期日与执照、证件是否一致,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金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相符,企业的行业分类和企业特征是否按新标准划分,经济类型填写是否正确;

  (4)审核《年审报告书》中有关指标之间数据是否衔接、是否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中的各项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应提示借款人及时进行修正;

  (5)核对借款人在本行、社的贷款信息是否与贷款卡查询信息相一致;若一致,在金融机构确认盖章栏盖章;若不一致,请借款人与发生业务的金融机构核对、补录;

  (6)将审核无误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的内容录入系统;

  (7)对初审不合格的借款人,退回有关资料,并告知需要补正内容;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在《年审报告书》的发卡(年审)初审意见栏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告知其到人民银行年审点终审。

  4、人民银行终审:

  人民银行年审点对初审合格借款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终审手续,做好年审合格标志。对企业名称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变动的,作新开户处理,即注销原贷款卡,另办新贷款卡。

  六、年审结束处理

  1、6月25日起,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未经年审的贷款卡办理贷款、担保、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授信等信贷业务。

  2、依照《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年审结束后,对未按期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贷款卡一律暂停使用,并在金融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3、对金融机构贷款卡初审质量达不到要求,未及时、正确录入信贷数据,或对无卡(无效卡)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视其情节轻重和违规情况,予以处理。

   

   二ΟΟ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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