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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交〔2006〕52号
关于印发《局机关医疗费报销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局机关各科室:
《局机关医疗费报销若干规定》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局机关医疗费报销若干规定
苍 南 县 交通 局
二○○六年五月廿二日
主题词:医疗费 报销 通知
苍南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印发
局机关医疗费报销若干规定
根据苍政发〔2001〕332号文件精神,以及适应部门预算的管理,本着保障健康、节省支出、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经党委研究,特制订局机关医疗费报销若干规定:
一、享受范围:享受公费医疗的局机关在册在岗干部、退休干部职工。
二、报销标准:门诊医疗费按照县公医办(医保中心)规定的包干标准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40元,退休每人每年260元,按每半年发放一次。住院医疗费报销,按县公医办(医保中心)住院的程序,符合公费医疗报销的医药费用,除县公医办(医保中心)报销以外的自负部分(不含自费药费),扣除个人应负担500元,超出部分予以报销50%。
三、报销办法:每半年报销一次,经局计财科审核(病历、医疗系统用药单据、公医办收据),核实、登记后,报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审查时间每年2次(6月中旬和12月中旬)。
四、有关规定:
1、借用人员在原借出单位享受原单位医疗标准。
2、因公负伤和见义勇为的医疗费全部报销。
3、临时工不享受公费医疗。
4、自行寻找的药方、偏方、自购药品、到非定点医院就诊或未经县公医办(医保中心)批准自行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费用一律自理;确需转院治疗的,经批准按第二款规定报销外,给予报销一趟往返车船费,其他费用自理。
5、因公出差、开会或派遣学习、培训期间因病在外地医院就诊凭病历按规定报销。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核销的医疗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