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390元。
二、关于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每月享受的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39元,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足额发放。此类失业人员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每月享受的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20元,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足额发放。
三、其他待遇享受标准仍执行苍政发〔2004〕83号文件精神。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