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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温州市局关于印发《吸毒成瘾人员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科、所、队:
  现将温州市公安局《吸毒成瘾人员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温公通〔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吸毒成瘾人员
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温公通〔2007〕46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的通知》(公通字〔2006〕44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禁毒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了《吸毒成瘾人员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立即学习贯彻。


                                                                温州市公安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吸毒成瘾人员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的通知》(公通字〔2006〕44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禁毒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28号)的规定,为准确把握吸毒成瘾人员延长强制戒毒的期限,特作以下规定:
  一、戒毒期限
  (一)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的通知》(公通字〔2006〕44号)的规定:对吸食阿片类毒品(包括海洛因、鸦片等)成瘾人员,强制戒毒期限均应决定为6个月。
  (二)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禁毒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28号)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吸食阿片类),在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的基础上,一律将其强制戒毒期限延长至1年:
  1、自愿延长戒毒治疗期限的;
  2、被查获的吸毒成瘾者是注射毒品的;
  3、被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者吸毒史已半年以上的;
  4、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者强制戒毒期限不满3个月解戒后又复吸被查获的;
  5、初次查获吸毒未成瘾或因认定成瘾证据不足等因素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又复吸被查获的;
  6、强制戒毒期间不主动配合戒毒治疗,生理或心理依赖仍较重的,发现有偷吸等违规行为的,强制戒毒所认为有必要对其延长至1年的;
  7、自愿戒毒后,复吸被查获的。
  (三) 对于被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检举毒品案件的暂行规定》(温公通[2005]390号)等文件规定,根据立功情节作出相应的决定;对于被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有优秀表现的奖励,参照有关戒毒人员奖惩规定执行。
  二、戒毒模式。对延长期限的吸毒人员实行康复劳动模式戒毒;对自愿戒毒人员使用假名到各戒毒所进行戒毒的,报延长审批时要用真实姓名;对吸毒人员的收费要根据市物价局的批复标准,前六个月收7200元,六个月后每增加一天收30元规定执行。
  三、证据要求
  (一)自愿延长戒毒治疗期限的,需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自愿延长戒毒治疗期限至1年的书面申请,强制戒毒所应当与其签订自愿戒毒协议,落实戒毒康复措施。
  (二)被查获的吸毒成瘾者是注射毒品的,须取得本人供述或者其它相关证据。
  (三)被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者吸毒史已半年以上的,须取得本人供述或者其它相关证据。
  (四)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者执行强制戒毒不满3个月解戒后又复吸被查获的,须调取强制戒毒决定书及解除证明文书。
  由于吸毒成瘾人员存在其它犯罪行为被处刑事处罚,实际执行强制戒毒时间不足3个月,但其强制戒毒时间与刑事处罚实际羁押期限连续且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认为曾被采取过强制戒毒措施,不再延长强制戒毒期限至1年,而应当依法予以劳教戒毒,但必须获取其被强制戒毒及被刑事处罚羁押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初次查获吸毒未成瘾或因认定成瘾证据不足等因素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又复吸被查获的,应当获取能够证明前次吸毒行为成立以及未成瘾或成瘾证据不足的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处理(处罚)决定书、尿检结论或催瘾医疗证明等。
  (六)强制戒毒期间不主动配合戒毒治疗,生理或心理依赖仍较重的,发现有偷吸等违规行为的,强制戒毒所认为有必要对其延长至1年的,应当由强制戒毒所提供被强制戒毒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证据材料及延长强制戒毒期限至1年的书面意见。
  (七)自愿戒毒后,复吸被查获的,应当获取其曾经自愿戒毒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愿戒毒所提供的自愿戒毒人员的信息登记资料及戒毒医疗病历等。
  四、审批程序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延长戒毒期限条件具有1、6种情形的戒毒人员,由强制戒毒所于戒毒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连同材料一起报送法制部门审核后,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强制戒毒期限届满前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并开具《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书》,市强制戒毒所收戒的人员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延长戒毒期限条件具有1、6种情形的由市强制戒毒所领导批准;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延长戒毒期限条件具有2、3、4、5、7种情形的戒毒人员,由经办单位于戒毒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起报送当地法制部门审核后,由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并开具《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书》,市局业务部门经办的延长戒毒期限案件的审批工作,参照市局业务部门经办的行政案件的审批模式进行。经办单位负责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书》送戒毒人员关押的戒毒所执行。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强制戒毒期限届满前未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在强制戒毒期限届满之日依法解除。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教育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戒毒人员学习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有关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文件精神,调查分析戒毒人员的思想状况,积极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对于需要延长的戒毒人员,要将其列入重点人员进行管理,管教民警要加强思想教育,注意思想波动,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调查取证。各级公安机关在抓获吸毒嫌疑人员后,除了要对其基本情况和吸毒事实进行查证外,还要对其吸毒史、吸毒方式、因吸毒被查处及执行情况、有否自愿戒毒等情况,通过讯问、网上比对等方式进行全面、细致的查证,并记录在案,作为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根据。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禁毒、监管、法制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杜绝降格处理、以罚代戒等问题的发生,并形成固定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法。戒毒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延长条件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把信息反馈给经办单位,经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延长条件的吸毒人员按规定办理延长手续。如果经办单位对戒毒所反映的情况不调查核实而造成吸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的,对经办民警予以局规记分,对经办单位在年终考核中将加倍扣分;对执行强制戒毒人员无法定情形一律不得提前出所。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公安机要根据强制戒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想方设法争取党委、政府及发改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保障强制戒毒所日常所需经费,确保强制戒毒所工作的正常进行。要进一步加快强制戒毒所基础设施建设,延长工作已经开始,强制戒毒所现有床位已满员或接近满员的地方,要尽快进行改、扩建计划,努力解决强制戒毒所床位不足问题。各强制戒毒所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努力扩容增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收戒潜力,提高收戒能力。
  在此规定下发之前市公安局下发的有关对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戒毒人员延长戒毒期限问题规定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事项,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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