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质监〔2007〕8号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苍南县强化食品原材料监管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龙港分局、质检院:
现将《苍南县强化食品原材料监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食品 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局食品处,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丁振俊副县长,陈华爽副主任。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0日印发
苍南县强化食品原材料监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企业使用合格原辅材料的监管,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区域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强化区域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1号)、《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生产原料的决定》(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击非食用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和打击食品加工黑窝点为重点,深入贯彻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原辅料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台帐,切实提高企业原材料管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重点对象。一是以豆制品、大米、水产品、食用油等18种重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非食用原辅料(见附件1)为重点产品;二是以城乡结合部和集中生产度高的地方为重点区域;三是以在历次监督抽查中有过不合格记录以及在日常巡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为重点企业。
(二)整治内容。主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非法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产品包装、容器、工具、洗涤剂、消毒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的行为。
(三)整治要求。通过整治,督促促进企业强化结使用原辅材料的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做到“两清、两建、两统一”,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两清”即要彻底清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辅材料仓库和生产车间;“两建”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和台帐,要建立不合格原辅材料、成品以及回收食品销毁处理制度和台帐;“两统一”即统一台帐格式和统一制度内容。已经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今后的年度报告中应提交相关的材料,未按本文件规定提交相关的材料的,须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否则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不符合。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一次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回收食品的具体销毁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台帐,以确保回收食品去向可追溯,并不再用作食品生产加工。
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在我县内卤制食品生产企业内试点推行产品退货与员工效益挂钩制度,以提高企业员工加强质量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强化食品原辅材料监管专项整治的成果。
三、行动步骤
为使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本次专项整治从3月份起至4月份结束,为期1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3月底前,根据各中队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总局“两打”行动精神,对专项整治进行专项部署,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区域监管制度。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中旬前,各中队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和执法活动,确保全面覆盖所有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总结阶段。4月23日前,中队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逐一给予解决,落实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辖区专项整治的信息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原辅材料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合力,充分调动乡镇质监员的积极性,发挥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优势。
各中队负责落实具体整治措施,做好典型案件的报送工作;食品办负责提供整治相关资料及技术支撑,做好资料汇总及各类协调工作,并按时上报市局。
(二)依法行政,重抓典型。各中队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敢于碰硬、敢打硬仗,突出抓大案要案,坚决铲除使用非食用原辅料等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制售假冒伪劣案件的程序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使用非食用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典型案例,对依法取缔的无证无照等黑窝点,坚决予以公开曝光,提高打击的威慑力。
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现一般性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严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发现严重质量卫生问题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报告地方政府。发现使用工业染料、非食品工业加工助剂及其他化学物质等非食用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一律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坚决将其打死,决不手软,查处结果同时报告市局和地方政府。
(三)加强宣传,注重长效。要精心策划宣传方案,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突出原辅材料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通过有效的载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同时要注重抓企业制度和台帐的建立,更要抓制度和台帐的长期落实。
附件:
1、《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生产原料的决定》(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
2、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原料。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
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禁止使用
回收食品作生产原料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受到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的普遍关注。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回收食品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回收食品包括下列产品: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收回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收回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二)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的;
(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五)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的;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的;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的;
(六)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七)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
(八)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的。
三、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
四、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
(二)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依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90条等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2:
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原料
序号 | 食品名称 | “打非”专项中重点检查的物质 | 其他可能使用的非食用原料 | 备注 |
1 | 粮食加工品 | 陈化粮(大米) | 非食用色素(小米等)、荧光增白剂(面粉)、溴酸钾(面粉) |
|
2 | 食用油 | 地沟油 | 过菜油、泔水油、工业消泡剂、双氧水 |
|
3 | 酱油/醋 | 非食用蛋白水解液/工业冰醋酸 | 三氯丙醇、工业碱、工业盐酸 |
|
4 | 辣味制品 | 苏丹红 |
| |
5 | 肉制品 | 非食用亚硝酸盐 | 瘦肉精、病死猪、腐败肉 |
|
6 | 豆制品 | 吊白块(腐竹等) | 乌洛托品 |
|
7 | 乳制品 | 动物水解蛋白 | 工业明胶 |
|
8 | 碳酸饮料 | 非食用级二氧化碳 |
| |
9 | 方便米线 | 硼砂 | 吊白块、陈化大米 |
|
10 | 膨化食品 | 严重酸败油 |
| |
11 | 糖果制品 | 滑石粉 | 工业淀粉渣、石灰、磷酸 |
|
12 | 茶叶 | 非食用色素 |
| |
13 | 白酒 | 甲醇 |
| |
14 | 酱腌菜 | 工业盐 | 敌敌畏等剧毒农药 |
|
15 | 黑木耳/银耳 | 硫酸镁/甲醛 | 硫酸铜、明矾、尿素、高毒磷化铝、氨水 |
|
16 | 炒货 | 烧碱 | 滑石粉 |
|
17 | 水产制品 | 孔雀石绿 | 硝基呋喃、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呋楠唑酮等禁用鱼药,甲醛,双氧水 |
|
18 | 蛋制品 | 苏丹红(鸭蛋及鸡蛋制品) | 松花蛋中的氧化铅、双氧水、硫酸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