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卫生院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财务机构和人员
(一)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置财务科,由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财务科长,并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任免。业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专职财会人员,不具备配置专职财会人员的卫生院,暂时由卫生局或中心卫生院代理记帐。上述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总务科长。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予以掉换岗位。
(二)自2007年1月开始,所有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
二、收入分配管理
(一)业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公共提留比例:
1、医疗收入提取比列:医疗收入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外,人均每月医疗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按不少于10% 提取公共积累;人均每月医疗收入2000元以上的卫生院,按至少20% 提取公共积累。
2、药品收入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扣除成本后,利润按70%的比列提取参与分配,其余转入事业基金。
3、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
三、收款票据管理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
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以及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收费票据的购置、领用登记和核销
1、收费票据的购置
卫生院使用的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科派专人,持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领《票据准购证》,并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当地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
2、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A.卫生院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科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卫生院所有票据必须由财务科统一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
B、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款票据登记册》的有 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C.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3、收费票据退费、作废的规定
A.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的退 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凭证和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认真核对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是否相符,并把附件粘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并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科。
B.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或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 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C.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
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号码、姓名是否一致,只有当天的可以作废、退号。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 报送的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科。
4、收费票据的核销
A.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 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认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号码及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金额逐张核对,不能以财政核销替代单位核销。
使用电脑收费票据的,其收费票据号码必须与电脑核销号 码一致。
B.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C.对发生退费、作废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1、收款票据由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不得兼任保管或核销工作。
2、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卫生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和存根。
3、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款票据明细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4、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5、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终了应收回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分类和计价
1.确认标准: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范围和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 各种附属设施。
(2)专业设备:是指用于业务的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办公与事务用的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
(4)图书:指各种专业图书、技术图书和重要杂志。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税金等计价。
(2)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发生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4)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5)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 面原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卫生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核算、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单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
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进行金额核算;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按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进行数量管理。做到财会部门有账,财产管理部门有账有卡,使用科室有卡,便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2.财产管理部门职责
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职能科室归口管理,负责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调配、维修、清查盘点、报废、明细账核算、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3.使用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科室房屋、设备及其他财产的管理保养、登记账卡、 清理盘点工作,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 遇有丢失、损坏或故障需修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按照“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室财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定期清点实物,账(卡)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购置、领用的管理
1.购置的管理
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在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的基础上,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
购置设备要按规定申报,对列入社会集团购买控制及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买。
对于购入、调入或自制设备,必须按发票、调拨单、完工单、合同等组织验收,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缺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要及时办理财产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或调入)财产验收入库单”,财务和财产管理科室根据发票(调拨单)、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帐、明细账和保管实物明细帐。
2.领用的管理
领用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手续,应由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一式三份,一联交仓库保管留底,一联交财产会计登账,一联交领用部门存查。同时建立“设备领用卡”一式两份,仓库保管和使用部门各一份,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借、出租和调拨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使用科室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销账,其残值收入、变价收入应全部上交财务,记入修购基金。
2000元以上资产报废和转让需经主管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卫生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实施,使用科室共同清理,财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清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使用科室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应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 殊情况造成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销账;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责任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修购基金的提取
按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 提取比率按规定标准执行,比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卫生院以下各类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同比率提取修购基金:
1、房屋及建筑物,年提取率为3%;
2、专用设备分类计提修购基金:
(1)电子设备,年提取率为20%;
(2)光学设备,年提取率为15%;
(3)机械设备,年提取率为12%;
(4)其他专用设备,年提取率为10%;
3、一般专用设备,年提取率为10%;
4、图书,年提取率为10%;
5、其它设备,年提取率为10%;
五、库存物资管理
库存物资是指卫生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采购管理
要合理制定储备定额标准,按供应计划组织订货和采购,要使库存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符合单位业务活动的需要,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要尽量做到零库存,随买随用。
(二)出入库管理
物资验收要准确及时,验质验量,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赔偿、退货或换货要求。凡经检验合格的物资,应填写购入物资验收单。
(三)物资储存管理
物资应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 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 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卫生局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四)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由于低值易耗品可多次使用,对其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六、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及各项存款。单位应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
(一)现金管理
1.单位的现金统一由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 制的收款收据。
2.门诊挂号收费处和住院结账处收取的现金应当日存入银行,并注明款项来源,不得坐支,财务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
3.现金库存要根据国家规定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白条抵库, 如需要调整现金限额,应向银行提出申请。
4.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卫生院对外经济往来、到外地采购物资所需款项,除限额内允许支付现金外,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5.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做 到账账、账款相符,要不定期进行现金库存检查。
(二)各种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据以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等业务,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监督;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支票管理
支票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序签发,并在支票领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作废支票应妥善保管和处理;领用支票,要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并及时报账、核销;支票印鉴应由两人分别保管。
3.银行对账
出纳要根据收付凭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经常性的核对。并由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4.存款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进行办理定期存款。对定期存款账、单要分别保管,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账、账单相符,杜绝挪用现象发生。
以上暂行规定由县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