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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苍南县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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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交〔2007〕108号    

 2007年苍南县深化交通建设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在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县公路段: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07〕9号)、交通部《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45号)、省交通厅《2007年全省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交安〔2007〕4号)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交通建设生产安全的稳定形势,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县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整治,基本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逐步建立“五项制度”(详见附件1),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集中精力解决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发生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事故,遏制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发生率的上升趋势,遏制隧道、桥梁等危险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势头。达到消除隐患、预防事故、遏制事故多发势头,逐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防范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目的。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所有在建国省道项目、重要县道和农村公路;重要港口项目;航道、桥梁工程。

整治内容:按照 “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将短期集中整治与长期规范管理相结合,把专项整治的内容延伸到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去,对重要项目要下大力气严查严管,彻底整治,切实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专项整治工作以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为主。隧道工程重点整治坍塌、涌水等事故隐患;桥梁工程重点整治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施工管理重点整治“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预案制定落实情况和2007年3月后新开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使用、管理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全面自查

对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应于7月18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交通局。

(二)第二阶段:县级初验

由县交通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初验工作,对建设项目按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项目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项目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县局于7月23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及《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汇总填好后报市局建设处。

(三)第三阶段:监督抽查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县局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查。①查整治方案、宣传动员和材料报送等情况;②对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督查,对不合格的项目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予以公布,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因人事变动县局决定调整公路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华松国,副组长殷传和、李敏锋,成员黄爱群、黄兆芽、李崇益,下设办公室,主任黄爱群,副主任黄兆芽。公路、港航、监理等行业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和行业的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业主管理机构应建立项目专项整治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重点,做好预防。要依据本地本行业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能以日常安全监管代替专项整治,两者应有机结合,在重点、难点上下功夫,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突出以防为主,构筑起预防事故的有效防线。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主动征求工作意见,取得支持,加强配合。

  (四)农村公路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在建工程指挥部和公路段为主展开,县局将进行督促指导。

五、主要措施

(一)依法监督,明确职责,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行业主管机构和指挥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交通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交通建设企业安全基础规范化管理,建立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制定落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经济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要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防范,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凡交通部确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不得开工。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交通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交通建设市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参与任何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对不符合或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局将及时通报施工企业违规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抄告发证管理部门。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交通建设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行为习惯。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管理和防范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在深化专项整治期间,要及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宣传。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苍 南 县 交 通 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县安监局                                     

  苍南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1

“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

(一)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四项严禁”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一)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二)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一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12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五)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2007年新立项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畴。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2

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

  填报单位:      纳入整治的桥梁共:  座,隧道共:   座

序号

整治项目名称

主要问题

整改措施

处罚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应附本地区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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