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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环保〔2007〕74号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为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杜绝固定资产转移、隐匿、流失、损坏等现象发生,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全局所有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等工作。
(二)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需报废固定资产,更无权将需报废固定资产变卖,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重者报局纪检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为维护固定资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人都无权在报废固定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重者报局纪检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报废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不足10年但已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
2、严重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
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
(二)报废流程:
1、由报废单位固定资产保管员填写《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废完毕后报废单位、局办公室、财务室各存档一份),详细说明须报废固定资产规格型号等基本情况和报废的原因,并由报废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在接到报废单位申报的登记表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报废固定资产鉴定;对确实需要报废的,委托相应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待报废固定资产确实是不能再使用的或确实是技术陈旧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3、经鉴定并由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对于5000元以下的,由局长审查决定;对于报废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以上的,提交局党组进行审查决定。
4、经局长或党组审查同意后,报废固定资产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转交办公室进行清点、交接和保管。
5、财务室对报废固定资产录入报废固定资产帐。
四、处理
(一)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工作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三)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后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局财务室。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若与国家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固定资产报废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07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