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直属单位、管理所:
根据苍政发〔2007〕67号、苍政办〔2007〕1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各险种参保及补缴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办法:
1、从2007年7月1日开始,企业事业单位新增(包括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2、职工只参加工伤保险的,系统录入时注明“只参加工伤”保险,今后增加养老的同时必须增加医疗、失业、生育保险。
二、补缴办法:
1、企业职工(个体户)首次参保人员,只能补缴当年度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当年度缴纳标准。其他险种不得往前补缴。
2、2007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参保,养老保险允许补缴缴费年限而未补缴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可补缴。补缴缴费基数1839元,缴费比例:企业职工2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20%,补缴时在企业参保,但补缴时段属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补缴比例为20%。
3、下列情况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补缴时的最低缴费标准。
(1)地税确认为非正常缴纳单位,个人要求续保,并有欠缴记录的欠缴部分;
(2)正常缴纳单位欠费,职工到达退休、转移等情况,核实后确需单个补缴的;
(3)个体工商户上年度中断补缴;
(4)改制(破产)下岗特困人员中断补缴;
(5)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欠缴补缴和补缴缴费年限。
单位参保养老保险一直未缴费或移交地税征缴后一直未缴费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报养老中心分管局长核实处理。
4、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新增参加医疗保险,2002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参保时的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2002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一律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20年。补缴缴费基数为1839元/月,补缴比例6%。
三、新参保人员的年龄规定: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新参保人员,男年龄小于50周岁(1957年7月1日之后出生),女年龄小于40周岁(1967年7月1日之后出生),要连续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才能享受养老待遇。属延退和不能享受待遇的对象在录时入时注明延退月数和享受。
四、以上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所涉及相关缴费标准,今后每统筹年度若有变动,另行发文调整。
二00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