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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工商[200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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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工商局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港工商分局、各工商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协(委)会: 《苍南县工商局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若干规定》在原先规定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补充和修改,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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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龙港工商分局、各工商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协(委)会。 |
抄送: | 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县府办。 |
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2008年3月20日印发 |
附件:
苍南县工商局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若干规定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处理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发生的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行政指导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就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和特点,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要或突发性情况范围: (一)查处重要案件情况。主要包括: 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 2、生产、经销假冒他人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的案件; 3、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书或者盗印发票、有价证券的案件; 4、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案件; 5、案件标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各所个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没合计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龙港分局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 6、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 7、涉外商标或上级交办的案件; 8、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案件; 9、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10、达到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 11、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20亩以上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12、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虚假广告案件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 13、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14、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在200万以上或处罚幅度低于5%的案件; 15、涉及食品、危化品等重大违法案件; 16、5人以上、或者投诉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17、新闻媒体介入的案件或其它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8、接到重大案件举报,需上路检查的。 (二)突发性事件情况。主要包括: 1、出现妨害公务或对抗执法的事件; 2、辖区市场内发生聚众斗殴、闹事事件的; 3、在流通环节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辖区内发生重大单位疫情的(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县防疫指挥部通报或发布的疫情为准); 5、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集体上访或市场经营者罢市的; 6、发生公物被盗、被抢案件的; 7、办公楼或重要物资因水灾、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损失的; 8、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重要政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向上级机关报告的统计报表、数据等; 2、向系统外机关或县局以上上级机关汇报、请示等; 3、抄送系统外或县局以上的上级机关简报、情况反映等材料; 4、邀请或接受有关新闻媒体采访; 5、重要举报投诉件的承办处理; 6、辖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7、单位进行工作方式方法改革创新的; 8、单位车辆非办案紧急需要需出县境的; 9、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到单位检查、考核有关工作的; 10、县局重要会议或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1、月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情况; 12、出县境到外单位参观和学习交流的; 13、市局副处长以上、其他县级工商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 (四)重要人事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 2、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人大、纪委明查暗访通报批评的; 3、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 4、聘任内设组(队)负责人或聘用协管员、临时工的; 5、干部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的; 6、正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1天以上,副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2天以上,办事员出差或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局机关干部职工出差或请病事假必须按照《局机关考勤办法》的规定报批)。 二、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局办公室是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的综合、督查机构,各业务职能科室(包括办公室)是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的具体受理机构。单位发生重要或突发性情况,除需紧急请示处置的可直接报告县局局长或分管领导外,一般应先行报告相关业务职能科室,时间要求工作日内发生或发现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报告,非工作日内发生或发现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报告。 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工商所(分局)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县局,并视情节对事故可能波及的乡镇工商所(分局)通报。事发地工商所(分局)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局作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阶段报告,阶段报告Ⅰ、Ⅱ级应急状态的一日一报,Ⅲ级应急状态的二日一报;在应急状态解除后Ⅰ、Ⅱ级3日内作总结报告,Ⅲ级一周内作出总结报告。县局按规定时间向市局报告。 对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根据《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动物疫情管理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疫情报告要求和疫情应急反应的规定处理。 (二)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可根据实际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对简单的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的事前请示,可采取口头形式报告,但受理领导或业务科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其他一律由所在单位填制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表,采取发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 (三)属于有关职能科室可自行处置的情况,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在当日内提出有关处置意见,需反馈的,要及时反馈给报告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办案机构、业务相关科室接到报告后,由其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尽快报县局分管领导处置: 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合格证的案件。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书或盗印发票、有价证券的案件。 3、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4、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案件。 5、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案件标的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依法可处罚款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案件,龙港分局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 7、5人(含5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8、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 9、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案件。 10、接到重要举报,需上路检查的; 11、妨害公务或对抗执法的事件; 12、辖区市场内发生聚众斗殴、闹事,造成一定后果或产生一定影响的; 13、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集体上访或市场经营者罢市的; 14、发生公物被盗、被抢案件的; 15、办公楼或重要物资因水灾、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16、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7、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8、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人大、纪委明查暗访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 19、干部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的; 20、正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3天以内,副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2天以上5天以内,办事员出差或请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 21、需聘用协管员或临时人员的; 22、辖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3、单位进行工作方式、方法改革创新的; 24、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到单位检查、考核有关工作的; 25、向系统外机关或县局以上上级机关汇报、请示等; 26、抄送系统外或县局以上的上级机关简报、情况反映等材料; 27、市局副处长以上、其他县级工商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业务相关科室接到报告后,由其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协同县局分管领导报县局局长处置: 1、达到涉嫌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 2、新闻媒体介入的案件或违法广告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在流通环节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辖区内发生重大单位疫情的(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县防疫指挥部通报或发布的疫情为准);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6、10人(含10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7、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20亩以上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8、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9、印刷企业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示识或假冒商品的标牌、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包装物等数量在5000件(套)以上; 10、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承印假冒商标标识,数量在10000件(套)以上; 11、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抗执法的事件; 12、辖区市场内发生聚众斗殴、闹事,造成较大后果或产生较大影响的; 13、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集体上访或市场经营者罢市,事态较为严重的; 14、发生重大公物被盗、被抢案件的; 15、办公楼或重要物资因水灾、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16、单位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 17、向上级机关报告的统计表、数据等需报省市局的; 18、向系统外机关或县局以上上级机关汇报、请示等; 19、辖区经济秩序中出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0、单位进行重大工作方式或方法改革创新的; 21、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2、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人大、纪委明查暗访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 23、正所职干部出差、请病事假3天以上或出县境1天以上,副所职干部出差、请病事假5天以上,办事员出差、请病事假7天以上的; 24、出县境到外单位参观或学习交流的; 25、市局处长以上或其他县级工商局局长以上领导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 (四)一些复杂、疑难的情况,县局局长或分管领导可牵头召集有关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共同研究,形成处置意见。各相关业务科室可根据局领导的指示,交有关单位处理。需上报上级局的,经局领导同意后上报。 (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经基层单位负责人核审,报县局统一汇总。政务信息一般不得越级报送。 (六)县局相关职能科室应就重大情况汇报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协(委)会发生或发现的,属于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范围的情况,也应当按照上列的报告和处理程序,报告其他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和县局分管领导或局长。 三、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或督办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分管领导要在自己分管范围内做好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并把报告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通报。对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的,县局将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对列入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范围的工作迟报、漏报的,一律在工作目标考核中进行扣分。多次迟报、漏报的,还要对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2、对重要或突发性情况隐瞒不报的,在工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隐瞒重大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律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局有关重要情况报告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