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苍南县工商局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若干规定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工商[2008]14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工商局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港工商分局、各工商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协(委)会:

  《苍南县工商局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若干规定》在原先规定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补充和修改,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送: 龙港工商分局、各工商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协(委)会。
抄送: 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县府办。

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工商局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若干规定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处理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发生的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行政指导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就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和特点,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要或突发性情况范围:
  (一)查处重要案件情况。主要包括:
  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
  2、生产、经销假冒他人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的案件;
  3、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书或者盗印发票、有价证券的案件;
  4、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案件;
  5、案件标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各所个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没合计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龙港分局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
  6、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
  7、涉外商标或上级交办的案件;
  8、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案件;
  9、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10、达到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
  11、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20亩以上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12、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虚假广告案件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
  13、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14、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在200万以上或处罚幅度低于5%的案件;
  15、涉及食品、危化品等重大违法案件;
  16、5人以上、或者投诉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17、新闻媒体介入的案件或其它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8、接到重大案件举报,需上路检查的。
  (二)突发性事件情况。主要包括:
  1、出现妨害公务或对抗执法的事件;
  2、辖区市场内发生聚众斗殴、闹事事件的;
  3、在流通环节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辖区内发生重大单位疫情的(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县防疫指挥部通报或发布的疫情为准);
  5、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集体上访或市场经营者罢市的;
  6、发生公物被盗、被抢案件的;
  7、办公楼或重要物资因水灾、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损失的;
  8、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重要政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向上级机关报告的统计报表、数据等;
  2、向系统外机关或县局以上上级机关汇报、请示等;
  3、抄送系统外或县局以上的上级机关简报、情况反映等材料;
  4、邀请或接受有关新闻媒体采访;
  5、重要举报投诉件的承办处理;
  6、辖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7、单位进行工作方式方法改革创新的;
  8、单位车辆非办案紧急需要需出县境的;
  9、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到单位检查、考核有关工作的;
  10、县局重要会议或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1、月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情况;
  12、出县境到外单位参观和学习交流的;
  13、市局副处长以上、其他县级工商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
  (四)重要人事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
  2、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人大、纪委明查暗访通报批评的;
  3、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
  4、聘任内设组(队)负责人或聘用协管员、临时工的;
  5、干部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的;
  6、正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1天以上,副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2天以上,办事员出差或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局机关干部职工出差或请病事假必须按照《局机关考勤办法》的规定报批)。
  二、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局办公室是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的综合、督查机构,各业务职能科室(包括办公室)是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的具体受理机构。单位发生重要或突发性情况,除需紧急请示处置的可直接报告县局局长或分管领导外,一般应先行报告相关业务职能科室,时间要求工作日内发生或发现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报告,非工作日内发生或发现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报告。
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工商所(分局)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县局,并视情节对事故可能波及的乡镇工商所(分局)通报。事发地工商所(分局)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局作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阶段报告,阶段报告Ⅰ、Ⅱ级应急状态的一日一报,Ⅲ级应急状态的二日一报;在应急状态解除后Ⅰ、Ⅱ级3日内作总结报告,Ⅲ级一周内作出总结报告。县局按规定时间向市局报告。
对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根据《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动物疫情管理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疫情报告要求和疫情应急反应的规定处理。
  (二)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可根据实际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对简单的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的事前请示,可采取口头形式报告,但受理领导或业务科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其他一律由所在单位填制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表,采取发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
  (三)属于有关职能科室可自行处置的情况,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在当日内提出有关处置意见,需反馈的,要及时反馈给报告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办案机构、业务相关科室接到报告后,由其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尽快报县局分管领导处置:
  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合格证的案件。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书或盗印发票、有价证券的案件。
  3、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4、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案件。
  5、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案件标的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依法可处罚款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案件,龙港分局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
  7、5人(含5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8、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
  9、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案件。
  10、接到重要举报,需上路检查的;
  11、妨害公务或对抗执法的事件;
  12、辖区市场内发生聚众斗殴、闹事,造成一定后果或产生一定影响的;
  13、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集体上访或市场经营者罢市的;
  14、发生公物被盗、被抢案件的;
  15、办公楼或重要物资因水灾、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16、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7、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8、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人大、纪委明查暗访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
  19、干部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的;
  20、正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3天以内,副所职干部出差或请病事假2天以上5天以内,办事员出差或请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
  21、需聘用协管员或临时人员的;
  22、辖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3、单位进行工作方式、方法改革创新的;
  24、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到单位检查、考核有关工作的;
  25、向系统外机关或县局以上上级机关汇报、请示等;
  26、抄送系统外或县局以上的上级机关简报、情况反映等材料;
  27、市局副处长以上、其他县级工商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业务相关科室接到报告后,由其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协同县局分管领导报县局局长处置:
  1、达到涉嫌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
  2、新闻媒体介入的案件或违法广告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在流通环节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辖区内发生重大单位疫情的(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县防疫指挥部通报或发布的疫情为准);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6、10人(含10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7、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20亩以上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8、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9、印刷企业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示识或假冒商品的标牌、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包装物等数量在5000件(套)以上;
  10、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承印假冒商标标识,数量在10000件(套)以上;
  11、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抗执法的事件;
  12、辖区市场内发生聚众斗殴、闹事,造成较大后果或产生较大影响的;
  13、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集体上访或市场经营者罢市,事态较为严重的;
  14、发生重大公物被盗、被抢案件的;
  15、办公楼或重要物资因水灾、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16、单位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
  17、向上级机关报告的统计表、数据等需报省市局的;
  18、向系统外机关或县局以上上级机关汇报、请示等;
  19、辖区经济秩序中出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0、单位进行重大工作方式或方法改革创新的;
  21、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2、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人大、纪委明查暗访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
  23、正所职干部出差、请病事假3天以上或出县境1天以上,副所职干部出差、请病事假5天以上,办事员出差、请病事假7天以上的;
  24、出县境到外单位参观或学习交流的;
  25、市局处长以上或其他县级工商局局长以上领导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
  (四)一些复杂、疑难的情况,县局局长或分管领导可牵头召集有关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共同研究,形成处置意见。各相关业务科室可根据局领导的指示,交有关单位处理。需上报上级局的,经局领导同意后上报。
  (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经基层单位负责人核审,报县局统一汇总。政务信息一般不得越级报送。
  (六)县局相关职能科室应就重大情况汇报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协(委)会发生或发现的,属于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范围的情况,也应当按照上列的报告和处理程序,报告其他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和县局分管领导或局长。
  三、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或督办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工作,分管领导要在自己分管范围内做好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并把报告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通报。对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的,县局将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对列入重要或突发性情况报告范围的工作迟报、漏报的,一律在工作目标考核中进行扣分。多次迟报、漏报的,还要对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2、对重要或突发性情况隐瞒不报的,在工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隐瞒重大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律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局有关重要情况报告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594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