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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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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更加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苍南县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苍政发[2004]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受理

  (一)按照《苍南县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文本》有关要求,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广告审批等审批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县级直属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配送餐单位,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以及县卫生监督所灵溪分所(以下简称“灵溪分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等审批许可事项由窗口受理,其余在各县卫生监督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受理。

  (二)窗口在接到审批许可事项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对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后,予以受理,并开具《卫生行政许可受理承诺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不属于卫生行政许可的,不予以受理。窗口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卫生监督所或灵溪分所领取申请材料。

  (三)除灵溪分所外,其他分所应有专门的卫生行政审批许可受理人员(如有条件的可设立卫生窗口)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后,予以受理,开具《卫生行政许可受理承诺通知书》,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于卫生行政许可的,不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卫生行政审批许可办理

  (一)县卫生局医政科在收到医疗机构设置及登记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制作《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办理医疗机构登记、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送窗口核发。有关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事项的,医政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制证,并送窗口发证。

  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期内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送卫生窗口作退件处理,并由窗口制作《退回件通知书》。

  (二)县卫生局防保科在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材料后,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有关规定,应当在10日内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报窗口。经审核合格的,由窗口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送卫生窗口作退件处理,并由窗口制作《退回件通知书》。

  (三)县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责任监督员、科长和分管所长一同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许可相关文书。达到许可要求的,2日内报送分管局长签字完毕送卫生窗口发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送卫生窗口进行退件处理,在承诺期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出具《退回件通知书》。

  (四)灵溪分所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责任监督员、分管所长一同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许可相关文书。达到许可要求的,由分所所长核签后送卫生窗口发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送卫生窗口进行退件处理,在承诺期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退回件通知书》。

  (五)其他分所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责任监督员、分管所长一同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许可相关文书。达到许可要求的,由分所所长核签后送卫生窗口发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作退件处理,在承诺期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出具《退回件通知书》。

  (六)属于窗口即办的许可,由窗口进行受理,并由窗口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后交卫生窗口负责人核签后发证;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全部材料后再受理发证。

  (七)承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的单位,应认真详细登记体检人员姓名(核对身份证)、住所、所在单位地址,在15个工作日内(包括检验时间)完成对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工作,并对体检合格者出具健康证明。

  (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从业人员体检检验样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为检验合格者制作健康证明。

  三、卫生行政审批许可发证

  全县所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书都由窗口进行打印发证,窗口在承诺期内通知申请人来领取证件。

  四、有关工作责任

  (一)窗口和分所(除灵溪分所外)负责受理的卫生监督员要严格审查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的材料均要完整,并对提交的影印或复印材料应核对原件,加盖核对印章,防止弄虚作假。同时,要对分所送来打印的证件的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残缺的,不予以发证,并通知补齐或补正后再发证,承诺时限中止。因受理经办人员材料审查不严引起误发证行为的,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卫生行政审批许可现场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严把现场审核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需现场核对的,应仔细核对,防止申请人伪造资料骗取审批许可。如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作出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求现场审核人员的责任,本局将依法撤消所发放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书。

  (三)各责任科室、站、所及窗口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间完成审批工作,因审批事项未在承诺时间内办结,使本机关受到县人民政府及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督办、审批效能扣分或被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确因工作人员存在过失或错误引起的,将按情节分别追究经办人、负责人的办理责任,并作为其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机关原有行政审批许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如有新的法律规范及县政府等以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办理制度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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