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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房〔2007〕68号 |
关于要求核定苍南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请示
苍南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苍南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如无不妥,请予转发。
附件:《苍南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规划建设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物业资金 交存标准 交存办法 请示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苍南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苍南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本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8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0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3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票据,专户储存。
五、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