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农业局文件
苍农〔2007〕159号
有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过程、严格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象: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三品”,以下同)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生产记录档案,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二、记录内容: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应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等主要内容。根据农产品生产和畜禽养殖特点,推行记录统一格式。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必须保存二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三品”获证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保证质量安全承诺。我局将对各单位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农产品 生产 记录 通知
抄送:县产品质量与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苍南县农业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