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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无纸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县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我县支局决定在全辖开展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无纸化试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新模式。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出口企业认真执行:
一、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且符合外汇局要求,系统已设置允许对其实行自动审核的出口企业,对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核销报审,可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表发送至外汇局,由外汇局审核电子信息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二、出口企业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时,应将2008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单证与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单证分开报告;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企业在完成向外汇局电子数据核销报审后,次日须查看核销信息,如未通过核销,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与外汇局联系。
三、下列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企业仍须向外汇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1、结汇“关注企业”;
2、结汇“准关注企业”;
3、凡涉及补录入信息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审,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收汇数据信息(核销专用联);
以上三类情况仍需须经外汇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出口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后,应及时向外汇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4、无网上核销资格的企业,须提交纸质单证由外汇局录入信息进行核销;
5、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差额备查、退赔外汇、双超佣金支付、远期收汇备案、境外收汇过户等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须向外汇局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四、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无纸化后,企业仍需要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核销单;出口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进行核销报告时,应注意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再向外汇局报审,无纸质单证对应的电子数据不得用于核销报审。
五、用于抵扣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仍采用自动审核之前的方式进行核销,即到外汇局对相应的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与收汇差额超过5%的核销报审,企业需向外汇局报告该核销批次号,并提交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六、新办企业应及时进行网上核销培训登记,外汇局将根据登记情况,定期举办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培训,培训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通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功能。
七、外汇局将于4月初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通“自动审核”功能。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