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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苍南县规划建设局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城管办
关于在中考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在中考、高考期间保证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中考、高考期间近一个月内(2007年5月19日至6月13日),各地要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进行严格控制。
(1)在县城、龙港城区及各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建筑施工作业。对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凭县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夜间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在高考、中考时间(6月7日至8日,6月12日至13日,下同),位于各考点附近、会造成噪声污染的建筑工地必须停止施工;其他工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夜间建筑施工;各考点附近禁止划龙舟。
(2)严格控制机动车辆噪声扰民,夜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确因城镇建设特需,必须在夜间运输装卸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应严格按夜间施工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
(3)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必须停止营业。
(4)居民住宅及其附近的机械、修理等工场在中考、高考期间一个月内,不得在18时至次日6时进行对周围有噪声污染的作业。
(5)机关、学校、社区要严格限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违反规定的高音广播喇叭要强制拆除。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中考、高考期间禁止使用影响考生复习、休息的超标噪声源。
(7)在中考、高考期间近一个月内,不得于18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内进行对周围居民和考生有噪声污染的房屋装修作业。
二、县环保局、规划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和城管办在中考、高考前一周内,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考点周围的建筑施工工地及产生噪声扰民的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中考、高考时间要组织人员对考点附近进行巡视,发现噪声干扰考场的现象立即予以制止。县环保局、城管办在中考、高考期间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各级公安部门在中高考期间(尤其在夜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加强对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考点学校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环境状况,协助做好监督管理。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对中考、高考期间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监督。
四、县环保局对学生中考、高考复习及考试期间群众举报的环境噪声污染事件必须从速进行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县环境保护局举报电话:12369
县教育局举报电话:64769965
县规划建设局举报电话:64702092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城管办举报电话:64774208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