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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教师〔2007〕29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向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反馈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附件: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修订)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实施办法》(温教师〔2005〕22号),结合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其他经市县教育局批准的培训和以中小学校为基地的校本培训的学分管理。
第四条 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工作由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管理,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管理所辖区域内幼儿园至高中学校教师的学分管理登记。
第二章 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组织教师继续教育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有资质的师资培训院校(机构、单位)按培训计划举办。包括新教师培训,教师提高培训,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培训者培训,学历提升教育和其他经批准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 每位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48学时,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300学时,校长在职提高培训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培训者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第七条 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学时一般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每天6学时,不足半天的,每小时为一学时。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一学分。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时数的,并经考核合格获取相应学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核定学分。
第九条 经审核具备培训资格的有关单位开展市级、县级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市、县教育局批准的培训计划或文件确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条 中小学校按照《温州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校本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开展校本培训,根据校本培训申报计划、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见附件)和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一条 校本培训学分一般每学年确认一次,具备校本培训资格的中小学校于每年9月中旬将上学年校本培训个人汇总表上交审核。进行有明确主题的专项培训,经教师培训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确认学分。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必须取得16个校本培训学分,最高限制48学分。
第十二条 已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参加合格学历教育的每门考试课程记3学分,考查课程记2学分,全年累计不可超过12学分。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任职岗位相关,且考核成绩合格,可按每门课程6学分的标准核定学分,每学年最多计30学分,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不包括培训机构中的培训者)承担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题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校本培训任课时数的4倍、3倍、2.5倍、2倍和1.5倍的比例核定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四条 教师在任职期间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国家承认通用的等级证书的,统一折算为12学分/项。
第十五条 教师每年参加规定师德学习的,学习期满后经所在学校证明,经核准统一折算为6学分。学习时间不足的予以扣除。师德学习列入校本培训。
第十六条 退休前仍在教学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的中老年教师,按在职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推荐使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平台”进行学分登记。各培训机构要设立教师继续教育师训专管员岗位,负责学员继续教育的学籍管理和学分登记录入等工作。具备校本培训资格的中小学校,要做好校本培训名单和学分的登记录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统一使用学分登记卡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学分登记按照“谁培训,谁登记”的原则,由培训机构负责登录,市级及以上培训由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审验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级培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验或授权委托。
学分登记卡由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学分登记卡的出具或接受委托审验。
第十九条 学分登记卡须加盖骑缝章和登记人的签章。骑缝章样式为长径4cm的椭圆型章——温州市[或××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专用章。各县(市、区)教育局刻一个章,由教师教育行政主管科室保管使用或授权委托培训机构掌管,市级培训经温州市教育局授权可使用培训单位行政章。
第二十条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结业证书、教师岗位结业证书(五年一周期),市局直属学校由市教师教育院填发,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审验;县(市、区)中小学由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填发,各县(市、区)教育局审验。
第二十一条 实施校本培训的中小学校,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发文公布确认。具有校本培训资格的学校班级额应达到12个以上或建制在乡镇中心学校及以上,农村学校班额不足12个的可经批准后实施联片校本培训;个别地处僻远交通不便的学校在市县下派校本培训指导师资的指导下确保培训质量的,可以确认校本培训资格。
市局直属学校校本培训学分由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确认登录。各县(市、区)校本培训学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各教师培训机构确认登录。
第二十二条 对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继续教育每学年另行登记24学分。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从2007年8月开始,凡参加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的,近五年来必须取得240学分,不足的,不得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参加中、高级职务评审,应按规定填写《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复核,县(市、区)教育局教师教育行政主管科室审定。市局直属学校统一由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复核、审定。
第二十五条 新任教师参加试用期培训,累计取得120学分或以上者,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试用期完成后转正定级的凭据。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取得的学分不纳入岗位继续教育学分范畴。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学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足48学分者,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评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评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五年内继续教育学分不足240学分的,予以待聘或降职聘任。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15%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给予全市(县)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文批准的教师培训项目,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按原有规定已登记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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