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公积金〔2007〕11号
各学区、县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建立民办学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教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就业环境,有利于人才引进,稳定教职工队伍,增强学校凝聚力、竞争力,实现安居乐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苍政发〈2006〉200号《关于在全县非公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民办学校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对象。我县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及公办学校中的临时聘用人员,下同)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民办学校可结合实际,对目前全员建立确有困难的,可按先管理层、骨干教师,后一般教职工的顺序逐步到位。各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工资性质,在办学成本中列支,教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教职工个人所有,免交个人所得税。
二、缴存标准。民办学校和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06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按教职工个人工资基数各10%,缴存额为教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教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三、提取和使用。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教职工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并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教职工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即可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四、行政措施。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确定专人负责,在6月底前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灵溪镇河滨东路82号,电话:64756228、64766266)。对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的,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在评优评先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限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学区、有关学校要做好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发动、指导、督促等相关工作,以确保我县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分中心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通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544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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