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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有关文件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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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中:

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学科教学指导意见(部分选修IA和选修IB模块)》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60号)、《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选课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浙教办基〔200861号)、《印发省课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结合《浙江省新课改高考方案》贯彻落实,推进新课程实验工作。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高中  新课程  意见  转发  通知

  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0印发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浙教办基〔20086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

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部分选修IA和选修IB模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普通高中新课程13个学科(不含体育与健康学科)选修IB模块和生物学科选修IA模块的教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给所辖普通高中学校、教研室和其他相关单位,并认真研究执行。

迄今,必修、选修IA和选修IB模块的教学指导意见已经全部颁布,体育与健康学科的选修IB模块和14个学科的选修IC模块暂不制定统一的教学指导意见。今后,省教研室可以根据课程标准、教科书及我省高中教育教学的变化,对教学指导意见进行适当修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厅教研室反映。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语文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2.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数学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

指导意见

3.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英语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

指导意见

4.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物理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5.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化学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6.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生物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7.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政治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8.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历史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9.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理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10.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信息技术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11.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通用技术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12.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音乐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13.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美术学科选修IB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14.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生物学科选修IA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高中  新课程   意见   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4月17印发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浙教办基〔200861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选课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浙教基〔200660号)、《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浙教基〔2006135号)的精神,指导学校进行制度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选课制度,努力实现新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培养目标,结合我省高中新课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对我省普通高中选课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选课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和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需要。选课制度要有利于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保证学生达到共同基础的前提下,开设多样的选修课程;要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帮助学生根据自己的人生规划、兴趣和需要,形成符合个人特点的、合理的课程修习计划;要有利于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鼓励学校根据学生的需要,逐步增设选修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富有特色的课程设置。

二、基本要求

选课是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的基础上,根据人生规划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从选修和选修中选择修习的课程。

(一)高中学习期间,学生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要修习一定的课程,还必须修习一定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学分不少于110学分、选修A不少于16学分、选修B不少于12学分、选修不少于6学分。

(二)学生每学年在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习领域和选修中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三)学生应根据人生规划,在选修A和选修IB模块中自主选择,在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上学期,每周“走班”不少于两个单位时间。

(四)鼓励学生在感兴趣、有潜能的方面,修习更多的选修C和选修课程,促进有个性的发展。

三、组织与管理

(一)成立选课指导委员会。学生选课指导委员会主要由校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负责人等组成, 负责全校学生选课指导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和协调等工作。选课指导委员会下设各学科选课指导小组,主要由各学科任课教师组成,具体负责学科的选课指导工作。

(二)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普通高中学校的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依据《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和《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校的课程方案,合理而有序地安排课程,确保学生学习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制订学生选课的课程清单。学科选课指导小组根据学校课程方案,讨论本学科所能开设的模块课程数、能接纳的学生数及对场地设施的要求等,并提出本学科的开课方案以及课程说明,报选课指导委员会。选课指导委员会对各学科上交的方案进行整合、协调,并考虑教室、时间、科目分布等因素,统筹安排形成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清单。

(四)建立健全导师制。普通高中学校应为每位学生指派一位保持长期联系的导师。导师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生活指导和学习辅导,要重点做好选课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进行人生规划、合理分配学分、制订课程修习计划。

(五)制订选课规程和方法。普通高中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制订明确和清晰的选课操作规程和方法,包括选课的流程、时间规定、开设条件、确认方式等,确保选课工作有序进行。

(六)编制《学生选课指导手册》。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校课程方案和选课机制编制《学生选课指导手册》。该手册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课程政策、选课的目的、供选课程的简介、选课的规程、授课教师信息和方法以及与选课相关的表格等。《学生选课指导手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四、基本程序

(一)在每年高一新生入学后,向每一位学生发放《学生选课指导手册》,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生和家长学习,了解学校课程计划和课程设置情况,明确选课要求和方法。

(二)由班主任和导师共同指导,学生根据新课程的要求和自己的人生规划、兴趣和发展潜能,合理地选择课程,填报个人选课计划。

(三)学校对学生选课情况进行汇总并依据学生选课结果进行调整,或者调整课程编排方案,或者指导部分学生重新选课。最后选课结果要由学生和家长(监护人)签名,学校存档。

(四)学校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组织行政班和教学班,确定各班和各科的学期课程表,安排教师、教室和教学设施,并向学生公布。

(五)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课程表,制订个人的课程表,并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在相应的教学班进行学习。

(六)原则上学生按学年选择课程,按学期进行必要的调整。学校应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和家长公布课程设置变更情况,以方便学生及时调整修习计划。

五、应注意的问题

(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精神,指导普通高中学校选课制度的建设,做好选修课程开设的条件保障工作。

(二)应十分明确选课的主体是学生,选课是学生自主选择的过程。学校教师、家长或监护人、高年级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选课提供指导和咨询,但不能包办代替,学校不得搞“一刀切”。

(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同时要综合考虑学校师资状况、课程资源、学生实际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订合理可行选课规划。

在高中三年内,学校要统筹安排好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等的选课工作,尤其要保证高三下学期每个学生有必要的体育、艺术等活动时间。

(四)学校应积极引导学生做好人生规划,选课指导应考虑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兼顾学生的发展方向和职业选择。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最大可能满足学生课程修习的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选课试听制,为学生提供较大的自主选择研修课程的机会。

(五)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有效解决选课、排课、编班中的操作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依托校园网、开发选课软件和数字化的课程管理与评价系统,为学生的选课提供帮助,汇总学生选课情况,进行课程编排,并为师生和家长提供查询和互动的平台。

(六)学校必须制定有关条例,加强对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和课程资源开发的管理。

附件:学生选课指导手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学生选课指导手册》是学校提供给学生和家长,用于介绍学校课程方案和选课制度,以指导本校学生完成选择修习课程的材料。

《学生选课指导手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选课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校普通高中课程设置简介,包括课程结构、课程设    置、授课教师、学时安排、学分要求等。

(三)普通高中各科目的选课指导,包括思想政治、语文、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等科目。

各科目的选课指导建议应突出介绍科目的课程结构、模块或系列的主要内容,以及根据学生的兴趣、志向、自身条件和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要求,给学生选修本科目提出具体的选课指导意见。

(四)对毕业后不同发展方向学生的选课基本要求。

(五)各学年学生选课清单,应包括课程代码、开设科目、授课教师、学分分配、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等。

(六)学校选课操作规程和方法。

(七)学生选课须知,包括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生选课应注意的事项等。

(八)与选课有关的表格,包括《学生选课单》、《学生选课记录表》、《学生选课变更记录表》、《学生课程修习情况统计表》、《学生个人课程表》等。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高中  课改  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4月21印发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浙教办基〔200879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省课改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

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省课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研究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
省课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关于课程设置与实施

(一)各地各学校在执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时,要适当减少高一年级并开科目,严格控制周课时,高三年级上学期仍应以新课教学为主,不得过早结束新课;要保证所有学生每学年在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习领域和选修Ⅱ中都获得一定学分;要注意课程设置与会考、高考方案的衔接。

(二)从2008级开始,全省普通高中人文与社会学习领域中的一门学科调整到高二开始开课,高一的周课时不超过31课时(含选修Ⅱ1课时);高二的周课时不超过34课时(含选修Ⅱ1课时)。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学校意见后制定。

(三)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自行调整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学科的开课顺序,自行确定选修IAIB模块的开课时间和顺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大选课、走班的力度,选修IB模块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选择,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上学期学生“走班”每周不少于两个单位时间。要积极探索学生跨校选修或在社会教育机构中学习的组织形式。

(四)各学科的“教学指导意见”是把握教学要求、评价学业水平以及高考命题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研究执行,以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努力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在实施教学质量监测时不得组织大规模的区域性统考。

(五)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应继续发挥在高中课改的研究和引领作用,在修订完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改进课堂教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各专业指导小组每年应向省课改办提交专题研究报告,要逐步培育起一支本省的高中课改专家队伍,省课改办可以对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做出必要的调整。

(六)省高中新课程实验样本学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创造课改经验,努力成为我省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样板学校”。省课改办应定期对样本学校的工作进行调研与评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样本学校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普通高中会考

(一)从2006级开始,“自选综合”改为选考科目,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作为高中毕业要求,学生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参加考试。“自选综合”科目的考试分为两类:一类的考试范围为人文与社会领域选修ⅠA模块的全部内容,另一类的考试范围为科学学习领域选修ⅠA模块的全部内容,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选考其中一类。

(二)今后高中会考的科目安排为:1月(10日左右)开考语文、外语、数学、物理、化学、“自选综合”6个科目,6月(20日左右)开考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6个科目。从2008级开始,由于各学校的开课方案不尽相同,学校可以选择在高二年级参加历史或地理科目的会考,可以调整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科目的会考顺序。

(三)必考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在会考成绩发布后的一个月左右进行,由省会考办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各市会考办负责施考、阅卷等工作。补考合格与否由各市会考办确定,补考合格记为“P”。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会考在课程管理、学业评价、质量监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会考工作的领导,健全会考组织机构,充实会考管理力量,保障会考工作经费,加大对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确保高中会考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级会考办要认真研究高中课程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细化工作规程,完善操作办法,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作弊或泄密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会考办报告。

三、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并指导、督促学校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在今年6月底前,将当地的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制度、方案等向省教育厅基教处和省课改办作一次书面报告。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综合素质评价测评项目的等第比例,以市(含所辖区)和县(市)为单位,各测评项目的A等不得超过25%E等不得超过5%,否则省里不予确认。

(三)学校应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按学生日常表现和相关课程修习状况,及时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和相关项目的测评工作,并按时上传到“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高校招生时,由省教育厅教研室依据电子学籍系统中记载的情况,合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作为录取时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普通高中毕业条件

(一)我省学生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的普通班)学籍;2.品行端正,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3.高中期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0学分、选修ⅠA不少于16学分、选修ⅠB不少于12学分、选修II不少于6学分);4.参加所有科目(不包括“自选综合”)的高中会考,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5.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四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

(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编号应与学籍辅号(即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号)一致。

以前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主题词:基础教育  课程改革  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5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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