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关于印发苍南县教育局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现将《苍南县教育局机关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机关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苍南县教育局机关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县教育局机关日常管理,维护教育机关的良好形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高效运转,不断深化文明机关创建工作,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日常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局机关在重大节日、工作日升挂国旗。

2、局机关大门自早上上班时间前一小时至下午下班后一小时之间开启。一般情况下,其它时间及国家规定节假日,局机关大门关闭,只开小门。

3、根据每周工作安排计划,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将下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内容上传大厅显示屏,并滚动显示;全局性各类通知原则上通过显示屏滚动显示,不再张贴纸质通知。

4、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仪表端庄,文明办公。上班期间,不得上网玩游戏、炒股,不得在机关大院内大声喧哗。应尽量开门、开窗、收卷窗帘办公,不得无故关门和垂帘办公。

5、坚持节约办公的优良传统。节约用电,夏季室内空调应开设26度以上,冬季一般不开空调;要做到节约用水、随手关灯、纸张两面使用,要养成科室间拨打内部电话短号的良好习惯,各科室电话费用由局办公室向局长室汇报(或在机关会议上公布)。

二、出入管理

6、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时间上班签到,下班签退。若下乡或请假,应及时办理手续并将手续交保安人员登记。

7、外来人员凭有效证件在保安室登记,并由保安人员征得接待科室同意后进入。证件不齐或接待科室工作人员外出的,需征得局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8、货物运入局机关大院的,须经保安人员检查;货物带出局机关大院的,须经相关负责同志同意。

9、局机关大院内原则上一律不停放各类车辆。机关公车及工作人员小车应按规定停靠机关南楼南面场地或局机关车库以及其它公共停车场所。机关工作人员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等一律停放在机关车库自行车棚内。

三、安全管理

10、各科室负责人要重视本科室的安全工作,要对本科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记录;有关印鉴、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要严格按规定存放。

11、各科室工作人员对自己岗位的安全负责,离开办公室、会议室,要关好门窗,并切断照明灯、电脑、空调等设备电源。

12、各科室工作人员要注意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不准在办公室内乱拉电线,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不准在机关大院内燃放烟花或焚烧文件、纸张等。

13、局办公室要定期对局机关大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查。节假日期间,局办公室要加强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各值班人员要认真值班,切实负起值班期间安全责任。非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局办公楼留宿。

四、资产管理

14、局机关大院办公用房、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属国家财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各科室使用的桌椅、橱柜、电脑设施等由局办公室登记入册,由各科室负责保管。各科室工作人员要爱惜公物,不得蓄意损坏或擅自占用。

15、启用会议室、接待室等要提前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室、接待室、图书室等配备的桌椅、图书报刊等物品不得擅自外带。

16、各科室平时所需办公用品,由科室工作人员到局办公室领取或填表经审批后,统一由局办公室购置。

五、环境管理

17、机关大院环境卫生要整洁。各科室室内卫生由各科室自行负责;会议室、接待室、图书室、活动室、洗手间、公共场所等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由局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18、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乱倒茶渣、乱丢果壳及纸屑。

19、局机关大门外人行道及局机关内不得擅自摆放广告牌、张贴宣传单及各类通知广告等,情况特殊的,须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20、各科室室内装饰原则上由局办公室制作书画作品统一布置,不宜擅自张贴或悬挂其它物品。各种文件、资料、报刊等要分类搁置,不能随意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摆放在桌面、窗台、文件柜等明显位置。

21、机关大院绿化花卉由局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各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花草树木。

六、附则

22、机关事务管理人员作如下分工:

大厅显示屏管理,由林高(A角)和王孝稽(B角)负责;

机关日常考勤管理,由肖玲玲(A角)和许小霞(B角)负责;

机关会议室、接待室、图书室、活动室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大院卫生管理等由陈孝顺(A角)和许小霞(B角)负责。

23、本文未涉及有关事务详见《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苍教函[2008]1号)。

24、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512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