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教学〔2008〕92号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苍政〔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类学校在森林防火期(
二、各学校要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五个一”森林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森林消防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在森林防火期内,每个班级都要一期森林消防专刊或黑板报,上一堂森林消防宣传课,向学生发一张森林消防卡。同时,学校应动员每个学生写一篇森林消防作文、写一封给家长的森林消防宣传信。
三、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组织学生进入林区的春秋游等野外活动,并要注意防止森林火灾;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野炊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学校要及时给予制止。
四、严禁组织或鼓励学生上山扑救森林火灾。对学生自发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行为,学校要果断、及时予以制止;要教育学生在发现森林火灾时及时报告学校老师、当地政府或拨打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五、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有效形式教育学生保护森林,从思想根源上提高森林消防意识,各学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的督查,县直属学校由县教育局学生工作科负责督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森林防火 通告 转发
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
苍政〔2008〕6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森林防火期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二、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禁止在林区野外烧田坎、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等用火行为。烧泥灰等小型生产用火须经所在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工程施工等大型生产性用火须指挥部通知后,要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四、要广泛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肇事者属末成年人、弱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将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通告
抄送: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
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新闻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