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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职务回避制度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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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环保〔2009〕18号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职务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系统内部管理,避免裙带关系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务回避适用范围

  (一)干部任用:

  (二)行政处罚;

  (三)建设项目讨论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包括验收监测);

  (五)排污费征收核定;

  (六)污染源监管;

  (七)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保护许可;

  (八)环境信访办理;

  (九)污染事故与纠纷调处;

  (十)环保专项资金和生态专项资金讨论分配使用;

  (十一)环保执法检查行为;

  (十二)其他环保管理行为。

  第三条  环保工作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有亲属关系,在机关或直属单位从事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或直属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

  属于入职后建立亲属关系的,一般要根据工作需要将其中一方调离至其他处室或直属单位。

  (二)是执法行为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的;本人及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与执法行为事项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本人及亲属与录用、调配、交流、职务任免、干部考查、职称评聘、奖惩、评优评先等内部管理事项有关的。

  其中“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环保工作人员应当自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职务回避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回避。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申请回避的,向承办科室提出;承办科室负责人申请回避的,向局长提出;局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回避的,向职务回避领导小组提出。

  当事人要求科室工作人员回避的,向承办科室提出;要求承办科室负责人回避的,向职务回避领导小组提出;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回避的,向职务回避领导小组提出。

  回避对象涉及职务回避领导小组成员的,该成员不参与讨论决定回避。

  第六条  环保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七条  提出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对当事人和环保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向职务回避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一次。职务回避领导小组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环保工作人员不参与有关环保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室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回避申请受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申请受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职务回避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被申请回避的环保工作人员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暂停参与本环保管理行为事项。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回避人员不得在回避期间参加相关的环保管理行为,不得询问该环保管理工作,不得察看有关材料,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环保管理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环保管理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环保管理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环保管理行为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回避决定后,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得到批准后,仍以各种方式事实上参与或干扰环保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苍南县环保局职务回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纪检室、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职务回避  制度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09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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