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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学区、直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4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卫生局     苍南县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

  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学生与幼儿学习、生活的聚集场所,容易发生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我省学校及托幼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935起,占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的71.48%。传染病疫情占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的82.57%,其中报告呼吸道传染病疫情690起,占传染病疫情总数的89.38%。当前,正值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为切实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防控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与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对广大师生健康和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加大部门合作力度,加强信息沟通,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浙卫发〔2009〕24号),将学校卫生工作抓紧、抓实,努力减少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落实晨检等制度,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

  各地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和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学校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和幼儿中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或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等,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各地卫生部门要把防控关口前移,主动到学校开展疫情监测,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发现疫情,要根据相关的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病人的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三、认真执行查验接种证制度,预防疫苗针对性疾病的流行

  春季是麻疹等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高发时节,各地卫生、教育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合作,全面开展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发现的漏种儿童,要采取有效方法,及时进行补种。在发生免疫针对性传染病疫情以及出现流行征兆的地区,应在学校适龄人群中规范开展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

  四、充分发挥学校医务室的作用,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

  结核病是我国政府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学校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校医务室的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学校医务人员和教师结核病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提高对结核病的敏感性和发现病人的能力,要及时发现可疑病人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旦发现确诊的传染性结核病人,在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的同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在学校中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切实将“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健康教育,提高防病意识,搞好学校环境卫生

  各地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防治流感、麻疹、结核病等呼吸道传染病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师生预防传染病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其养成“勤洗手、喝开水、吃熟食”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搞好环境卫生,加强教学、生活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不力,导致传染病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近期,各地要对学校卫生工作组织一次自查,省将在全省范围进行抽查。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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