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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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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质监〔2009〕1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龙港分局、各基层所、县质检院:

  现将《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职责和组成人员

  附件2食品添加剂使用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食品 添加剂 专项整治 通知

  抄送:市局,县食安委,县府办。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1月8日印发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部署及省局《全省质监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全县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使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物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根据统一安排,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0日)

  1、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一是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全面掌握企业数量及生产状况等基本情况,重点是搬迁、停产、转产等情况,保证电子及文书档案及时更新,准确无误。二是全面调查我县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报告,并向卫生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及时追踪调查违法违规线索。三是根据我县食品生产特点,结合有关部门联合公告的内容和以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2、监督企业自查自纠。一是宣传动员。主动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宣传《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自查自纠。监督企业对其依照标准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添加剂使用实行申报制度。三是清理标准。监督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涉及安全、卫生和食品添加剂相关指标。各生产加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以自查报告形式向我局报送。

  3、确定整治重点和计划。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我县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制定重点区域整治方案和重点产品专项抽查计划。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

  2落实添加剂申报制度。限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要求完成食品添加剂申报等工作,逾期不申报的,依法进行处置。

  3组织监督抽查。结合我县特点,结合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开展清理标准。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产品标准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涉及安全、卫生和食品添加剂相关指标。

  5、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吊销;建立联动机制。整治期间,要根据职能分工建立稽查、监管、监督、标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同时,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严格依法监管,承担法定的有限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整治成效。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违法添加物快速溯源、市场准入等工作机制。

  2、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举报投诉工作的管理,破解行业“潜规则”。同时,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台帐记录制度,提高可追溯性。

  3、加大风险监控力度。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以及企业的联系,搜集新出现的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加强检测技术研究,继续在生产加工环节开展风险监测,对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成立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好系统内食品监管、执法打假和食品检验等各部门的力量,形成整治合力。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各项措施。以整治区域性、行业性问题,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者使用添加剂行为为重点,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以及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的作用,及时查找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信息。通过调查摸底、明查暗访、现场核查、检查验收和区域整治,对食品添加物质的生产、使用情况做到全面掌握、全面监控,突出落实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宣传教育。一是做好对外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质监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正确了解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知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培训。针对本地企业特点,通过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小册子、传单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行培训和教育,强化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帮助其掌握正确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的能力。三是加强自身的培训。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进行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知识培训,重点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准的使用方法。

    (四)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吸取“三鹿奶粉”事件教训,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是要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人。二是要加强督查指导。要相应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发现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做好信息报送。一要加强信息报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报告。二要做好工作总结,2009年1月12日前报送自查自纠阶段总结,2009年3月12日前报送清理整顿阶段总结,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附件1: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    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全县质监系统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督促质监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蔡景玉 

  副组长:杨沈利  林政权

  成  员:杨继跃  郭和辉  李中坡  吕成煜  孔祥宠 

  章成銮  杨观军  林福初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郭和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食品添加剂使用自查自纠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是否有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

2

  是否有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3

  是否有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采购验证

4

  是否对使用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进行控制,并建立台账

5

  是否将使用的所有添加剂全部申报

6

  是否在产品包装配料表上将使用的所有添加剂如实标注

7

  是否知道不得在生产中添加非使用物质

   8

  是否知道国家标准中关于本企业产品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和添加量的规定

  9

  你所知道的本行业中可能存在的“潜规则”

  其他需要说明事 项


附件3: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生产地址:                           营业执照号:                  填报日期:

  申明:我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面真实,保证所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保证在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重新申报。

                              法定代表人(签字):

食品

名称

食品

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食品执行标准号

添加物质名称

添加剂类别

用途

是否进口

添加剂生产企业

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

实际最大使用量

添加剂来源

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

  注:

  1.“食品类别”是指市场准入分类方法中,属于28大类食品的哪一类。食品生产者不清楚28类分类方法的,填写“不清”。备案人员录入时在软件中选择归类

  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一栏,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填写“未获证”。

  3.“食品执行标准号”一栏,食品生产中无标准的,填写“无标准”。

  4.“食品添加物质名称”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企业填写俗称的,要责成企业改正(企业如不知道添加剂标准名称,则不可能对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控制,应该纠正);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单一物质名称;其他添加物质注明“其他”。

  5.“食品添加剂类别”是指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所属类别,复合添加剂在此栏填写“复合添加剂”,GB2760标准外的添加物质不填此项。

  6.“用途”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不必填写,GB2760标准外的复合添加剂或其他添加物质填此项。

  7.“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清的,填写“不清”。

  8.“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号”一栏,无证的填写“无证”。

  9.“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一栏,无证的填写“无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的,填写“未列入发证”。进口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填写此栏。

  10.“实际最大使用量”是指企业在生产中的实际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企业无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11.“食品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

12.“食品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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