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苍南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苍海渔〔2009〕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和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苍南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苍南县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苍南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县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县财政设立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7〕470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实结算、专账核算”。
第三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结算,实行专账核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正式会员(休闲渔业除外)。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险种为雇主责任互保、渔船全损责任互保。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雇主责任互保:省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20%、县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市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含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保)。
(二)渔船全损责任互保:省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20%、县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市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渔船综合互保)。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每年年初,县财政局根据县海洋与渔业局的预算额度,先预拨部分补贴资金到县海洋与渔业局的账户。年终县海洋与渔业局按实际保费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结算,并将全年保单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审核、结算、备案,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补齐本年度补贴资金。
第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应按照《苍南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苍政办〔2008〕167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渔业保险 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