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关于印发《苍南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关于印发《苍南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苍海渔〔2009〕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和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苍南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苍南县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苍南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县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县财政设立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7〕470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实结算、专账核算”。

  第三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结算,实行专账核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正式会员(休闲渔业除外)。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险种为雇主责任互保、渔船全损责任互保。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雇主责任互保:省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20%、县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市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含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保)。

  (二)渔船全损责任互保:省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20%、县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市财政负责应缴保费金额的10%(渔船综合互保)。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每年年初,县财政局根据县海洋与渔业局的预算额度,先预拨部分补贴资金到县海洋与渔业局的账户。年终县海洋与渔业局按实际保费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结算,并将全年保单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审核、结算、备案,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补齐本年度补贴资金。

  第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应按照《苍南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苍政办〔2008〕167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渔业保险 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450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