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打造“平安苍南”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稳定好转。但是,我县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还比较简陋,企业安全标准化程度和全员安全意识还相对偏低,应急救援等机制还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与当前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尤为突出,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各类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事故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促使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精神,及县委提出建设“平安苍南”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平安苍南”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上下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上来,统一到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战略决策上来,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我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打造“平安苍南”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实施依法治安、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奋斗目标。从2009年起,三年内努力实现全县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员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渔船捕捞等重点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指标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意见。要重点抓好我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领域和行业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安全生产保障金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制定工作,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9年6月底前搬迁或关闭。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9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六)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县财政要按全县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工业重点乡镇也要按所辖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确保落实。同时,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调整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及时新增道路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矿山、油(汽)库(站)和冷库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坚决杜绝新增重大事故隐患。
(七)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农机、水利、旅游、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今后,乡镇凡存在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个人),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人员死亡事故发生的,对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八)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实行“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管机制,并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全面贯彻落实《苍南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乡镇和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登记建档,确定隐患治理重点,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落实“一月一排查、一月一整治、一月一通报、一月一销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力推进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到2009年底,在全县形成较为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体系。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对接工作,以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十)严格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拓宽事故及隐患举报渠道,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列支。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并落实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十一)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到2009年底,建成县和乡镇两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掌握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安全状况动态以及事故预防预测等提供信息技术平台。加大投入,将先进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应用到道路交通、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的领域。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鼓励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强化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取得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广泛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落实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新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每两年须接受复审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未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发证的,严禁上岗。各乡镇和县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工作,在经费和人员上给予保障,力争在2009年底前对全县各类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十四)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由县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基本条件,组织企业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使全县危险化学品、机械仪表、船舶修造、矿山、建筑、印刷、塑编、纺织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标准化普
及率达到80%以上。
(十六)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工伤事故发生后,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伤亡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和赔偿工作进行监督。
(十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小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严格审批要求,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来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从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中小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四、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八)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的主要职能。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灵溪、龙港、金乡、钱库、宜山、望里等镇恢复原来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增挂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牌子)的行政管理体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协管员,以满足安全监管的需要。乡镇安监所行政级别为正股级,隶属当地政府管理。乡镇安监所的人事任免需书面征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同意,由当地党委政府任免。乡镇安监所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业务指导,受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的委托,依法开展本乡镇和周边未设安监所乡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用车,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各乡镇要根据村居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员,以确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各工业园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交通、教育、水利、旅游、卫生、供电、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海事、港航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十九)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对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年终考核并按规定兑现奖惩。
(二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凡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海上作业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抢险救援、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281号)规定执行。
(二十一)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的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中应当设安全生产专章,正式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论证,安全设施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其余所有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也必须通过 “三同时”验收,对未实施和虽已实施但未经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三)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对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加强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四)形成各负其责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构建信息、科技、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十五)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安排落实一定的篇幅、时间,在重要版面或黄金时段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公益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中小学校应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