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秘〔2010〕6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各校对本单位升挂、使用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迅速更换和纠正。
二、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请各学校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回收国旗上交苍南县第三实验小学集中安排放置,由县教育局学生科负责定期统一处理。(联系人:李上西,电话:68880183)
三、各校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近期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各校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广大师生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