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机关效能警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治理“庸、懒、散”等突出问题,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对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设定基准分值100分,实行倒扣分积分管理,扣分周期为一个年度,并对扣分情况进行每季度通报的一项预警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苍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及在苍南的各类直属机构。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分级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机关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机关效能警示工作在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县纪委效能监察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县级及以上效能监察机关组织的明查暗访中查处的,被媒体曝光或被群众投诉且经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调查属实的,按下列情况实行扣分:
(一)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媒体等曝光或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每件(次)扣1分;
(二)给予口头效能告诫处理的,每人(次)扣1.5分;
(三)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每人(次)扣2分;
(四)给予书面效能告诫3-4个月处理的,每人(次)扣2.5分;
(五)给予书面效能告诫5-6个月处理的,每人(次)扣3分;
(六)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辞退等处理的,每人(次)扣4分;
(七)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每人(次)扣6分。
(八)单位“一把手”及其班子其他成员受到上述处理的,按标准分的3倍、1.5倍扣除。
单位领导或中层干部因按“上问一级”规定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按以上相应处理档次予以扣分。
第七条 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决定不力的,经督办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每件(次)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