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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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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质监〔2010〕21号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意见。

1、全面开展自查。各有关企业要重点对照卫生部门通报的252种添加物质名单(附件1)认真开展添加物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的内容包括:有无使用,使用范围、使用量及使用建议等,写出自查报告并按附件2的格式填报。同时还要认真对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卫生部公告名单(以下统称规定名单)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有无扩大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情况。如有扩大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企业应按附件3的格式填报。相关表格和自查报告应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并提交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所(分局)存档。

2、依法接受核查。自查工作完成后,我局将结合总局《通知》要求,组织对企业自查情况的核查。核查工作将以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制度为基本措施,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生产现场核查、约谈有关人员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企业报告的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并做好对每一个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核查中发现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物质情况的,将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提供未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质名

单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475号)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规定名单外物质情况自查报告表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

量情况自查报告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食品  监管工作  通知

抄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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